为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对以下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5年9月22日-2025年9月24日):
执行案号:(2025)豫15执97号;执行案由:责令退赔;执行依据:(2022)豫15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军,身份证号:413***1972****0550;受害人:刘友明(别名刘先友),身份证号:413***1956****1010;收款人(案外人):刘澜,身份证号:411***1992****0037;案外人与本案关系:刘澜为受害人刘友明(别名刘先友)的儿子;拟发放金额:20000.00元;发放事由:受害人刘友明(别名刘先友)已死亡,需将本案退赔款依法发放给其近亲属,刘澜作为受害人刘友明(别名刘先友)的近亲属之一,有其他近亲属代为收取退赔款的授权。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法官:叶鹏
监督电话:03766671109;1104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