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启动到爆炸仅7小时,谁担责?生产者、销售者连带赔偿! 发布时间:2025-09-18 09:15:12
一台崭新的制冷设备,从启动运行到引发爆炸,只间隔了不到7个小时。是巧合,还是必然?当消费者面对化为废墟的厂房和互相推诿的商家时,法律的天平最终会倾向哪一边?在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潢川县法院用一纸判决给出了清晰的答案。
2022年2月,原告王某某经人介绍向被告匡某某购买制冷设备,并于2月25日通过微信支付部分货款5000元。3月1日上午,被告匡某某指派人员将设备安装在原告指定的沼气设备机房内,原告当日支付尾款7000元。当晚9时许,设备启动运行,至次日凌晨4时左右,该机房发生爆炸,6时50分原告向县公安局报案。
经查,案涉设备安装在案涉砖混结构自建房的东面,设备开关闸刀在房屋南面,该房屋还安装有沼气设备(2017年投入使用)。爆炸发生在制冷设备所在的东面和南面墙体,沼气设备所在的北面和西面墙体未受损。案涉制冷设备的生产商为被告某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匡某某系销售代理商。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某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生产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属于合格产品,亦不能证明存在法定免责情形;销售者匡某某未能证明安装人员具备专业资质,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根据现场照片、设备运行时间、沼气设备历史使用情况(自2017年稳定运行未发生事故)以及销售商事后同意更换新设备等事实,认定事故发生与案涉制冷设备存在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财产损失计款126323元;被告匡某某对上述经济损失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某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这起制冷设备爆炸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中,明确责任划分是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某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生产者,既无法证明涉案设备为合格产品,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定免责情形,自然要为设备缺陷导致的爆炸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销售者在产品流通环节同样肩负重要责任。被告匡某某作为销售代理商,未能证明其指派的安装人员具备专业资质,这一疏忽使得其在事故责任中难以免责,需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像制冷设备这类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产品时,务必留存好购货凭证、产品说明书等相关材料,详细记录设备安装、运行情况。一旦发生事故,要第一时间保护现场、固定证据,为后续维权提供有力支持。而对于生产者和销售者来说,严把产品质量关、确保服务规范合规是底线,只有切实履行责任,才能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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