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好,就是一个人的喜好,通常我们所说的爱好,是指一个人职业之外的业余爱好。生之为人,恐怕没有任何人会说自己除了工作,没有任何业余爱好。人的性格、环境、思想等等诸多的不同,在造就了诸多性格特点各不相同的人的同时,也必然赋予他们不同的业余爱好。
在中国,法律职业尚未一体化,即便是法官群体,实在有太多的法官“出生”各不相同:军人转业、职工转干、学生分配、社会招考、领导干部选拔、组织部门安排,不一而足,这些不同的人生经历,不同的受教育程度,决定了当今虽为同一职业的法官们,其爱好也必然各个不同;然而,无论如何的不同,身为法官,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为基本标准: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
良好的业余爱好是一名合格法官应有的职业道德修养。职业道德修养包括政治、业务素质,也包含人格品行。工作之外的爱好,很能反映出一个人的职业道德修养。简单举例,喜观电视、报纸的新闻,关心国家大事的,必能促进政治修养的提高;喜爱翻阅、品味法学著作、论文的,自然会促进其业务素质的提高;生活中处处关心他人,以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为重的人,则需建立在个人较高的人格品行之上。对于法官,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提出了很多很细的要求,虽然没有细化到法官该有何业余爱好的程度,但试想,一个沉迷于酒桌、牌桌乃至赌场,追求声色犬马、出人高档娱乐场所的法官,谁会视其为公平正义的化身呢?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肖扬曾指出:法院队伍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有些问题就是由于有的法官道德水平、生活情趣低下造成的。确是一语中的。
良好的业余爱好也要求法官必须有所节制。玩物丧志固然是对不良嗜好而言,然即便是良好的爱好,也须节制,因凡事必有度:最低的限度是不能影响到位居于“业余”之上的“工作”——即不能影响法官职责的履行。法官的职责主要是明辨事理,公断是非,法官不能因为爱好写作把裁判文书的格式改变,语言表达不能文学化;法官不能因为爱好听音乐在开庭时戴着mp3;法官不能因为爱好下棋工作时在办公室里大摆“战场”。今天的现实中,所要提到的是,就是不乏把业余爱好带入工作的法官:爱好垂钓者与当事人一道到鱼塘边伸出钓竿;爱好跳舞者与律师、代理人一同步入舞池;爱好唱歌者与说情之人漫步至卡拉ok厅。谁能否认,这样的法官、这样的爱好,不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影响到法官职责的履行呢?
良好的业余爱好的培养应多方面、多角度的从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做起。不少人(包括不在少数的普通法官及法院领导)认为,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太低,所以要降低门槛,知悉后颇觉难以认同。法官特殊的职业性质无疑需要的就是高素质的法律人,在我们已经有些不合法官法规定的条件成为法官的现实境况下,再一步步降低对法官须要掌握法律知识的这一基本要求,恐怕将会有更多不良嗜好的人进入法官队伍。当行贿、受贿、吃请、请吃成为法官们的业余爱好时,我们难道还不应有一种如履薄冰的感受吗?我们必须承认,良好、高雅的爱好与人的素质密不可分,打个不恰当的比喻,焦大是不可能爱上林妹妹的。也许,有人认为这些话未免过于武断或以偏概全,但屏心静气的想一想,你所知悉的法官,或许可感知一二。
应当说,业余爱好纯粹是个人事务,别人无权干涉,甚至即便是不良嗜好。然而,法官即是履行公务的特殊职业,公众关注无可非议,同时,正因为法官群体中一些人的不良嗜好影响了司法公正,影响了法官形象,我们还是不妨提倡法官养成有助于其履行法官职责、有利于司法公正的良好爱好。譬如,利用业余时间不断学习更新、更深的法律知识,勤读书、研法理,把自己培养成专家型、学者型法官;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注意锻炼身体,张弛有度,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以健康的形象出现在公众面前;注重培养陶冶情操的高雅情趣,如琴棋书画等等。或许,这些良好的爱好,会有助于推进人民法院的公正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