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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娃不易,彼此体谅~ 关于离婚后抚养费调整的温柔科普

发布时间:2025-08-25 10:31:18


案情速递





小美与小帅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两个儿子归小帅抚养,小美不支付抚养费。然而,离婚后小帅因家庭经济恶化(父亲患癌、收入锐减),无力独自承担抚养责任,将小美告上法院索要抚养费。小美不甘示弱,反诉要求变更大儿子的抚养权。


法院判决

离婚协议虽约定小美不支付抚养费,但该条款不影响子女在必要时要求父母支付合理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小帅因经营受挫及家庭老人重病导致经济状况显著恶化,难以维持子女原有生活水平,故法院支持小明和小强要求小美支付合理抚养费的诉求。







小美提出的变更抚养权反诉,因涉及主体及法律关系不同,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反诉合并审理的条件,法院不予支持,并建议小美另行起诉。


法官说法

抚养费纠纷与变更抚养权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常引发争议。法院在审理时,需严格区分法律关系,确保当事人权利得到公正审理。父母应理性处理抚养问题,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避免因诉讼冲突影响子女成长。

问:小美能否在子女索要抚养费纠纷中反诉小帅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在本案中,主体是未成年子女诉请母亲小美支付抚养费,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的主体却是小美诉请小帅变更抚养权,二者诉讼主体不一。故法院不予合并审理并释明另行起诉,既是对诉讼规则的坚守,亦为实体权利的正当救济留出空间。


问:离婚协议约定的子女抚养费能否变更?

能改,但是需要满足条件。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且以离婚为前提的整体性约定,若无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通常维护协议效力。当存在订立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为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离婚协议内约定的子女抚养费可以变更,具体而言需满足以下情形之一:子女需求显著增加: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客观原因,原定的抚养费不足以覆盖实际需要;支付方经济能力显著下降:支付方因失业、重大疾病、伤残等丧失劳动能力,无力负担原定费用;抚养人经济能力显著下降:子女直接抚养人因失业、患病、伤残等原因,经济状况恶化,难以维持子女原定生活水平,可请求变更抚养费。

(固始县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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