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继承祖母的遗产,原告刘某将祖父、父亲、叔叔及姑姑告上法庭。因遗嘱存在严重缺陷并有涂改痕迹,罗山县法院依法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求。
原告刘某的祖母李某于2006年4月死亡。之前,李某自书遗嘱一份,其内容为,其死后,这几间屋留给原告祖父刘某某住,别人不准要,不准住;刘某某不住房子时,房子留给孙子们,孙子们工作不在罗山的,不给房屋。该遗嘱没有签名,没有注明年月日,没有结尾,且多处有涂改痕迹。除原告之父以外的被告对该遗嘱所写的时间及原告是怎么取得该遗嘱的均不知情。原告并就愿意接受遗赠声明在司法所进行了见证。该遗嘱所指房屋是指座落在城关面积76平方米的家属楼,产权是遗嘱人与其夫的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祖母生前所书的遗嘱属自书遗嘱,从形式要件上看存在严惩缺陷,依据法律规定,该遗嘱没有遗嘱人签名,也没有注明年月日,该遗嘱中多处有涂改痕迹,后半部分并未写完整,故该遗嘱不具法律效力,且原告不具有遗嘱继承人的主体资格,且李某明确写的遗嘱而不是遗赠,遗嘱里所写的房子留给孙子们而并非指原告一人。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