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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介绍工程约定拿35万报酬,合同无效后,剩余22万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5-08-08 10:41:36


本案情

小张、小王系朋友关系,2018年被告小张经原告小王介绍从案外人老王处承接了某处劳务分包工程。原告小王与被告小张约定居间服务费为35万元,被告小张已经支付了13万元,尚有22万元未支付。后被告小张以其与案外人老王签订的《工程劳务合同书》被法院判决确认为无效合同,故其与原告小王之间的居间合同也无效,据此产生的费用不受法律保护为由,拒不支付剩余款项。由此,原告小王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小张向其支付居间服务费22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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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居间合意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在已实际取得劳务工程收益的情况下主张合同无效,违背了合同自治及诚实信用原则,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判决支持原告小王的诉讼请求,即小张支付小王剩余22万元。小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基本一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张仍不服二审判决结果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信阳中院再审本案。再审法院认为,小张与案外人老王签订的《工程劳务合同书》因小张缺少相应的资质,属无效合同。小王作为居间人,其居间行为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案涉居间合同为无效合同。虽然案涉居间合同无效,但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小王实际提供的居间服务等实际情况,判决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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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中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定程度上帮助市场主体打破信息壁垒,降低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成本,满足市场的正常运转需求,促进交易,繁荣市场经济。但是中介市场的乱象频发,常常出现委托人与中介人因委托事项违法违规而导致中介合同无效的情形,对于无效的中介合同是否还需支付中介费用呢?这是委托人与中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


(一)什么是中介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1条的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这种合同属于居间服务合同,中介人不直接参与委托方与第三方的交易,仅为委托人提供服务。为方便公众理解,2020年《民法典》将居间合同改名为中介合同,其概念并未发生变化。

中介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中介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委托人需要支付中介人提供的服务报酬;(二)中介合同是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不需要特定的形式;(三)中介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中介人需要具备相应的知识、能力和从业资质;(四)在中介合同中,委托人给付义务的履行具有不确定性,只有在中介人成功促成合同时,委托人才会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

本案中被告小张经原告小王介绍从案外人老王处承接了劳务分包工程,并约定了居间服务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满足中介合同的成立要件。


(二)中介合同因约定的中介事项违法违规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是否还需支付中介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受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达成居间合同,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小张与案外人老王签订的《工程劳务合同书》因小张缺少相应的资质,属无效合同。小王作为促成签订《工程劳务合同书》的居间人,其居间行为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案涉居间合同为无效合同。虽然案涉居间合同无效,但小张从案外人老王处承接的工程已经完工,且小张已领取部分工程款,现小张又主张合同无效,不支付剩余居间费,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鉴于小王已收到小张支付的居间费13万元,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小王实际提供的居间服务等实际情况,对于小王要求支付剩余22万元居间费用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良好的市场环境需要靠每一位市场主体来维护,市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市场经济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信阳中院审监庭 朱永超)

责任编辑:可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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