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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德箱“提现”1500?功德清零!

发布时间:2025-06-30 17:56:38


庄严的道观内,虔诚香客奉献的善款,竟成了不法分子眼中的“肥肉”?一个跨省流窜的盗窃团伙,用铁丝、卷尺、双面胶等工具向功德箱下手,最终难逃法网!此案再次警示: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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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被告人小帅伙同小斌、小忠(二人另案处理)驾驶车辆从广西出发,沿高速公路行驶至河南省信阳市附近,三人预谋盗窃,并将目标锁定在某道观内的功德箱。抵达道观后,三人分工明确:由小帅在殿外负责“望风”放哨,小斌、小忠则潜入殿内,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铁丝、卷尺、双面胶等工具,从功德箱中窃取现金共计人民币1500元。得手后,三人迅速驾车逃离现场,并将赃款用于路途开销。同年2月,被告人小帅被抓获归案。案件审理期间,小帅的家属代为退还了全部违法所得15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小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依法发还被害人。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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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德箱不是“提款机”,功德箱内的“香火钱”属于宗教活动场所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人小帅伙同他人,有预谋地跨省流窜,专门针对宗教活动场所实施盗窃,其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更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风气和宗教场所的庄严秩序。


河南省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2000元,本案的盗窃数额是1500元,但因本案被告人小帅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立案数额减半,即为1000元,故构成犯罪,同案犯小斌、小忠因不够刑事立案标准被行政处罚。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量了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退赃表现和前科情况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任何企图不劳而获、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无论手段如何、距离多远,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公正审判和严厉惩处。遵纪守法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切莫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红线,否则终将付出自由的代价。


(浉河区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可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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