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投资诈骗是指一些不法分子以影视投资、制作、发行等名义实施的诈骗行为。这类诈骗通常利用受害者对影视行业的不熟悉或对高回报的期待,通过虚假项目、伪造合同、夸大收益等手段骗取钱财。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3年,某影视投资诈骗团伙注册12家空壳影视公司,6家用于与影视出品方签订投资协议,6家专门用于招揽客户。该团伙以投资“热门电影”“网络大电影”高回报为诱饵,骗取投资者巨额资金。其中,被告人金某某等8人作为核心成员,通过虚假微信聊天记录和p图软件制作的高收益回报交易截图,并承诺3-6倍高额回报,负责招揽客户、虚构收益,诱骗投资者投资网络影视剧,直接参与诈骗活动。
经审计,自2019年2月至2023年5月期间,该团伙共骗取投资者6500余万元,这些资金仅1600万投入影视项目,金某某等8人获利近400万元,其余资金用于购置奢侈品、豪车及赌博消费等个人挥霍。
诈骗手法拆解
1. 伪造“成功案例”
业务员金某某等8人在朋友圈发布虚假的“投资收益截图”“奢华生活照”,营造“投资暴富”假象。
使用P图软件伪造聊天记录,谎称“某客户投资30万,半年赚300万”。
2. 假冒正规公司
与真实影视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但合同中明确禁止公开募资。
仍以该公司名义招揽投资,骗取信任。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金某某等8人明知公司无实际盈利能力,仍编造发送虚假宣传材料,利用话术引诱被害人投资并签署投资合同,明知自己从集资人投资款中获取了高出正常水平的工资提成,同时为防止集资人报案而进行少量退款安抚并持续实施集资诈骗行为,各被告人主观上均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集资款之目的,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并系共同犯罪。鉴于各被告人均主动退赃退赔,积极挽回被害人损失,遂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三年并处缓刑不等,罚金30万元至10万元不等,并追缴、退赔到位“工资及奖金”215万元和房产一套。
法律提醒
根据《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即使作为业务员,明知是骗局仍参与,也可能构成共犯!
常见诈骗手法
1. 虚假影视项目
诈骗分子虚构影视项目,伪造剧本、导演、演员阵容等,吸引投资者注资,但实际上项目根本不存在或无法推进。
2. 保本高收益承诺
以“低风险、高回报”为诱饵,承诺短期内返还本金并分红,甚至宣称“票房保底”,但实际是庞氏骗局。影视行业本身风险较高,正规公司不会承诺固定收益。
3. 伪造合同与资质
通过伪造与知名平台的“预售合同”,或假冒影视公司名义骗取投资。
可能冒用真实公司的名称、营业执照,甚至搭建虚假官网。
4.众筹或股权骗局
以“众筹拍电影”“股权认购”为名,通过微信群、社交平台等向公众募集资金,后卷款跑路。 这类行为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5. 以招聘为名的诈骗
假借招聘演员、编剧、助理等名义,要求受害者缴纳“培训费”“签约费”或“试镜费”,实则骗钱。
(信阳中院 肖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