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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腕腾房亮利剑 执行和解促双赢

发布时间:2025-06-30 17:50:16


纠纷溯源:公司破产解除租赁合同,判决还房交付占用费用

本案是因破产引发的纠纷,2022年8月,法院受理作为出租人的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破产管理人。2023年2月、6月,破产管理人两次通知承租人A公司,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已于2022年10月实际解除。但A公司仍然占有使用登记在某公司名下的房产,拒不交付,也未向管理人缴纳房屋占用费用。管理人诉至法院后,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某公司与A公司的《房屋租赁协议》已于2022年10月解除,A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向某公司返还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并从2022年10月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按每年60万元的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判决生效后,A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破产管理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AB公司:张贴公告A已离去 释法说理B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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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作出迁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A公司及其他实际占有占用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自行迁出案涉房产。在张贴公告、现场勘察案涉房产内的物品以及房屋周边环境的过程中,执行干警发现A公司未占用案涉房产进行经营,占用经营案涉房产者为B公司,通过询问了解,执行干警得知A公司对B公司负有债务未清偿,因此在2024年11月将案涉房产“转租”给B公司经营使用抵债。执行干警遂向B公司依法送达迁出公告,并向B公司释明,案涉房产的租赁协议已经解除,B公司应当依照生效判决以及迁出公告,于指定时限内自行迁出案涉房产,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B公司需要向破产管理人支付占用经营案涉房产期间的使用费。


铁腕和解:铁腕腾房亮利剑 执行和解促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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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出公告指定的时限已过,B公司仍然占用经营案涉房产且未向破产管理人支付任何使用费。为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叶鹏果断决定实施强制腾退。


为确保此次腾退工作顺利进行,来自执行局、法警队的干警组成行动小组,反复研讨、周密部署,逐项明确各环节分工,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制定了多套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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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1日,执行干警们一路驱车从信阳奔赴至案涉房产。出示证件,表明来意后,干警们依法对B公司相关人员及执行现场周边进行控制,核查、排除危险物品,同时再次告知B公司可自行腾退,否则本院将按照预定计划实施腾房行动。B公司的管理人员觉得法院这次是要“动真格”了,遂主动向干警提出,支付占用经营案涉房产期间的使用费,请求继续承租案涉房产。


考虑到B公司仍在正常经营,经营期间的收入能够保障占有使用费的支付,从而为申请执行人提供现实收益,实现双赢。执行法官叶鹏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从护航民营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当机立断,决定在继续对执行现场保持控制的前提下,联系破产管理人赶到现场洽谈执行和解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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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B公司与破产管理人的自主商谈,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B公司需要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24年11月至2025年6月期间占用经营案涉房产的使用费占用经营案涉房产的使用费,以每月4万元为标准,共计支付32万元。32万元中的20万元需要在当天支付12万元,第二天9点前支付8万元,剩余12万元在三个月内每月支付4万元;后续B公司继续承租案涉房产,每月租金4万元,但破产管理人有权在需要收回处置案涉房产时,提前一个月通知要求解除租赁协议,届时B公司需要无条件配合清退,自行撤离案涉房产;B公司的管理人员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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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B公司向破产管理人指定的申请执行人账户履行10万元,并向破产管理人支付现金2万元。第二天,破产管理人联系执行法官叶鹏说:“叶法官你好,我们已经收到B公司支付的剩余8万元,贵院的执行力度强硬,执行程序高效,为我们执行到了切切实实的真金白银,非常感谢。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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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中院 执行一庭庭长

叶鹏


负有腾退义务的人员拒不腾退案涉房屋,可能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房屋占有使用费。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中载明,腾退义务人需要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那么立案执行后,法院将依法执行拒不腾退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2.迟延履行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腾房义务人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义务,应当依法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额可参照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的标准确定。

3.强制腾退过程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法院强制腾退过程中,因清退、妥善处理案涉房产中物品的需要,可能会产生运输、仓储等费用;若对于腾退义务人拒绝接收且不宜长期保管、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可能需要通过评估、拍卖等程序及时依法予以处置,此时可能会产生评估等费用。

4.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腾退义务人拒不腾退案涉房屋的行为,属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阳中院 张晓斌)

责任编辑:可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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