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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二)

发布时间:2025-06-12 15:53:43


    九旬老人赡养起纠纷 法官调解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周某诉方某四人等赡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原告年逾九旬,育有二子二女。2022年,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失去大部分生活自理能力,期间一直由二儿子和小女儿承担照料义务,大儿子和大女儿对原告不管不问,未尽赡养义务。自2024年7月起,原告卧床不起,完全失去生活自理能力,二儿子和小女儿因此力不从心,原告也不忍再增加二人的家庭负担,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全部子女均履行赡养义务。
    处理结果:接到案件后,承办法官李波认为,老人年事已高,且生活不能自理,子女之间也有很深的矛盾隔阂,支付赡养费并不是老人内心真实的诉求,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老人的赡养问题。只有从根本上化解双方的矛盾,才能够帮助原告重拾久违的亲情。于是,李波先后多次深入进村入户走访,了解实际情况。考虑到原告行动不便,李波选择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将庭审搬到村委会,联合村委会开展案件调解工作。庭审中,子女互相指责,并各自诉说着自己的困难与不易,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原告看着互相争吵的子女,伤心不已。“母亲独自一人含辛茹苦将你们养大,赡养父母是法律赋予我们的义务,也是我们做人的底线与准则。赡养父母不要讲条件,就像父母养育我们也从未讲任何条件一样!‘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我们每个人都有老去的一天,我们现在的所行所做也是在给我们的子女树立一个示范。你们现在看看你们的母亲,于心何忍!”听罢,被告均沉默不语。
    最终,在村委会的协助下,四名子女答应按月轮流赡养年迈的母亲,原告与其四名子女在法庭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在调解协议书签字捺印。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赡养纠纷案件,涉及年逾九旬的原告与其四名子女之间的赡养义务分配问题。原告含辛茹苦将四名子女抚养成人,但在其年老体弱、生活无法自理时,仅有部分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而大儿子和大女儿长期未尽赡养责任,导致家庭矛盾激化。案件的核心问题不仅在于赡养费的支付,更在于如何修复破碎的亲情关系,使老人得到真正的精神慰藉和生活照料。  
    从法律适用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的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四名子女均具有赡养能力,但部分子女长期未履行义务,构成违法。法院在审理时,并未机械适用法律直接判决赡养费,而是深入调查家庭矛盾根源,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化和温情化。  
    在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本案具有鲜明的示范意义。首先,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强调“赡养父母是法律义务,更是道德底线”,并引用“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等传统文化观念,唤醒子女的感恩之心,促使他们反思自身行为,最终达成轮流赡养的协议。这一过程生动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友善”“和谐”价值导向,倡导了家庭和睦、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其次,法院没有简单判决赡养费,而是主动深入基层,采用巡回审判方式,联合村委会调解,确保各方诉求得到充分表达,最终达成公平合理的赡养方案。这一做法既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家庭关系的稳定,彰显了“公正”“法治”的价值追求。     
    典型意义:本案的妥善解决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首先,它实现了司法审判与道德教化的有机结合,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地生根。通过调解而非硬性判决的方式,法院既解决了法律问题,又修复了家庭关系,使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增强了裁判的社会认同感。这种处理方式充分展现了司法裁判对社会价值的引领作用。  
    其次,本案创新了司法服务方式,生动践行了司法为民理念。法院采用巡回审判、联合调解等方式,主动深入基层,便利老年人诉讼,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这种贴近群众、服务群众的司法实践,不仅提高了司法效率,也增强了群众对法治的信任,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民主”“文明”要求。  
    最后,本案树立了孝亲敬老的典范,促进了社会和谐。通过司法裁判引导公众自觉履行赡养义务,本案为解决类似家庭纠纷提供了有益借鉴。它不仅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为社会树立了尊老爱亲的榜样,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和谐”“友善”导向。  
    综上所述,本案的成功调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通过司法实践生动诠释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构建和谐家庭关系、弘扬传统美德提供了司法智慧和社会示范。
                                        编写人:李林玲
                                        单  位:罗山县人民法院龙山人民法庭



  恋爱期间大额转账引发纠纷 法院判决部分返还
    ——周露露诉江欣颖赠与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告周露露与被告江欣颖经朋友介绍相识,双方通过网络聊天逐渐熟悉。在相识半年左右,原告周露露向被告江欣颖表达了爱慕之情。被告江欣颖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回应称:“我不知道你一直要求见面到底有什么意义”。原告周露露表示:“我也是希望好好解决问题,我一直认为当面说的比较清楚,如果你实在不愿意那只能在这里说了”。被告江欣颖随后提出:“你要非要见面,行咱也别整这些有的没的,见面聊可以没见过 5200 和 13140 你先都转一个看看好吧,看看你的决心,要是没有咱也别扯这些了,咱就是这样淡淡的不联系就欧克了,省的你说我吊你不解决问题”。原告周露露于 2024 年 9 月 8 日上午 10 点 58 分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两笔,分别为 5200 元、13140 元,合计 18340 元。转账结束后,被告江欣颖表示:“快来一句自愿赠与我拿着钱就跑人”。原告周露露随后表示:“上面的转账本人自愿赠与”。2024 年 9 月 8 日下午,原告周露露与被告江欣颖线下见面,后原、被告在微信聊天中表示可以做朋友。现原告周露露以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江欣颖退还转账款 18340 元。 
    二、处理结果 
    息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周露露为与江欣颖发展恋爱关系而转账,数额较大,超出一般表达爱意的小额财物范围,应属于附缔结恋爱关系为条件的赠与。现双方恋爱关系未成就,该赠与行为部分无效。但考虑到转账金额具有特殊含义,周露露有给付部分钱款的真实意思,法院酌定江欣颖返还周露露12838元(18340元×70%)。法院判决被告江欣颖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周露露人民币12838元,驳回原告周露露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计129元,由被告江欣颖负担90元,原告周露露负担39元。 
    三、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原告周露露与被告江欣颖之间的赠与合同纠纷,涉及到恋爱关系中的财产赠与及返还问题,其中蕴含着丰富的法律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一)赠与行为的性质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本案中,原告周露露向被告江欣颖转账 18340 元,从表面上看,符合赠与合同的一般形式。然而,赠与行为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财产转移,其背后往往伴随着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的情感因素和目的诉求。在恋爱关系中,赠与行为更是如此,通常是为了表达爱意、增进感情或实现某种情感期待。
    (二)附条件赠与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在本案中,原告周露露的赠与行为并非单纯的好意施惠,而是附有缔结恋爱关系的条件。被告江欣颖在微信聊天中明确要求原告转账以证明决心,这表明双方对赠与行为附加了恋爱关系的成就作为条件。原告转账的目的是为了与被告建立恋爱关系,这是一种典型的目的性赠与。当恋爱关系未能成就时,赠与行为所附条件未达成,赠与的法律效力就应当受到重新审视。
    (三)赠与行为的效力及返还问题
    在恋爱过程中,基于情感因素的赠与行为,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小额财物的赠与,如日常的礼物、餐饮等消费支出,这类赠与通常被认为是维系感情的正常支出,不附带任何条件,赠与完成后,一般不可撤销,受赠人无需返还;另一类是大额财物的赠与,如本案中的大额转账,往往超出了普通恋爱交往中表达爱意的正常范围,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或期待,如缔结婚姻关系、长期稳定恋爱等。当这些条件未成就时,赠与行为的效力就会产生争议。在本案中,原告周露露向被告江欣颖转账的金额较大,明显超出了恋爱交往中的小额财物赠与范围。这一大额赠与行为是基于原告对被告的爱慕之情以及期望与被告建立恋爱关系的目的。然而,双方最终未能建立恋爱关系,赠与所附条件未能实现,因此赠与行为部分失效,被告继续占有该笔款项缺乏合法依据。但是,考虑到原告在转账时备注 “自愿赠与”,这表明原告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赠与的真实意愿。而且,从社会常理和情感因素出发,恋爱中的赠与往往带有一定的感情投入和期待,但这种期待不应完全转化为法律上的强制义务。因此,法院在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赠与目的、社会影响等因素后,酌定被告返还原告钱款的 70%,即 12838 元。这一判决既维护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受赠人的合理利益,体现了公平原则。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入
    1.公正原则的体现:公正要求司法裁判在处理纠纷时,要公平、合理地分配权利义务和责任负担。在本案中,法院没有简单地认定赠与行为完全有效或无效,而是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和赠与的具体情况,酌定被告返还款项的 70%。这一判决既考虑到了原告因赠与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也充分考虑了被告在赠与过程中的行为性质和主观意图,力求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实现公平正义,使裁判结果符合社会大众对公平正义的普遍认知。
    2.诚信原则的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公民诚实守信,这不仅是个人品德的体现,也是社会交往的基本准则。在恋爱关系中,双方应当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真诚地表达自己的情感和意图。被告江欣颖在与原告的交往过程中,要求原告转账以证明决心,并且在原告转账后表示可以做朋友,但随后又明确表示暂时没有恋爱想法,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在裁判过程中,对被告的这种行为进行了适当的约束和规范,通过判决其返还不当得利,维护了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秩序和社会交往规范,引导人们在恋爱交往中遵守诚信原则,以真诚的态度对待他人。
    3.友善价值观的倡导: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求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相互理解。在本案中,原告周露露出于对被告的喜爱和爱慕,主动向被告转账赠与,希望能够与被告建立恋爱关系。然而,被告在收到款项后,并未按照双方的预期发展恋爱关系,导致原告遭受了情感和经济上的双重伤害。法院在判决中指出,男女在交往中应平等相待,不应把金钱作为一种控制或要挟的手段,而应以友好、善意的方式处理感情问题。这一裁判导向有助于引导人们在恋爱交往中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交往方式,倡导友善、和谐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
    四、典型意义
    (一)明确恋爱中赠与行为的法律界限
    在当今社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观念的转变,恋爱中的财产赠与现象日益普遍,因恋爱关系破裂引发的财产纠纷也逐渐增多。本案的裁判为恋爱中的赠与行为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法律界限,即恋爱中的大额赠与行为通常被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当所附条件未成就时,赠与行为部分无效,受赠人应当适当返还赠与财产。这一裁判规则有助于规范恋爱中的财产赠与行为,引导人们理性对待恋爱中的财产问题,避免因情感纠葛而导致不必要的财产纠纷。
    (二)引导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和价值观
    恋爱是人生中美好的情感体验,然而,在恋爱过程中,部分人可能会过于注重物质利益,将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唯一标准,甚至以此来控制或要挟对方,这不仅违背了恋爱的本质,也容易引发各种社会问题。本案的裁判结果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恋爱应当以真挚的情感为基础,以相互尊重、相互理解为前提,不应将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砝码或追求爱情的手段。通过司法裁判的引导作用,有助于人们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和价值观,营造健康、文明、和谐的恋爱交往环境。
    (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社会的主流价值体系,是全体公民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本案的裁判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深入贯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将公正、诚信、友善等价值观融入到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中。法院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和法律的适用,不仅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还向社会公众传递了正确的价值导向,使司法裁判成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这一案例表明,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不仅要关注法律条文的适用,更要注重法律背后的价值导向,通过具体的裁判活动,引领社会风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入贯彻落实。
    综上所述,周露露诉江欣颖赠与合同纠纷案的裁判,不仅在法律层面上对恋爱中赠与行为的性质认定、效力判断及返还原则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明确界定,而且在社会价值观层面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通过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过程中,本案的裁判结果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对于弘扬社会正气、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编写人:左越
                                        单 位:息县人民法院东岳人民法庭




    弘扬敬老爱老传统美德 为老有所养提供司法保障
    ——唐某甲诉唐某乙宅基地使用权一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唐某甲与被告唐某乙系亲姐妹,均系唐某丙侄女。原告唐某甲在六岁时被唐某丙收养并跟随其生活直至出嫁,未办理收养关系登记。唐某丙年迈后,由被告唐某乙从2022年8月份开始照料生活起居直到2023年10月19日去世。被告唐某乙后操办唐某丙的丧葬事宜后,将原登记在唐某丙名下后于2021年12月18日登记在原告唐某甲名下的住宅及宅基地出售给了案外人张某某,售价32000元,该地基上新房子已经建成。2025年1月2日,原告唐某甲诉至本院要求撤销本次宅基地交易、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二、处理结果
    原告唐某甲诉被告唐某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商城县人民法院丰集法庭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5年2月17日,本院作出(2025)豫1524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唐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唐某甲房屋款16000元;二、驳回原告唐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分析
    唐某丙无儿无女,原告在6岁就过继给唐某丙,案涉收养行为虽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双方长期以养父母和养女关系共同生活直至原告出嫁,且为群众公认,双方间的收养关系成立并生效。关于案涉房屋所有权问题,原告唐某甲提交了2021年12月8日商城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不动产权证书,虽然房屋产权人为唐某甲、系单独所有,权利类型为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但竣工时间1979年与原告提交的两份证人证言所称案涉房屋系1990年左右由原告唐某甲及其丈夫吴孝富出资建立相矛盾,原告举证证明不了案涉房屋由原告及其丈夫出资建造,结合被告唐某乙提交的1991年商城县土地管理局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其上记载土地使用者为唐某丙,使用期限为长期,本院认为案涉房屋及宅基地虽登记在原告名下但实际应认定为唐某丙与原告唐某甲家庭共有。
    扶养义务包括经济上的扶持、生活中的照顾、精神上的抚慰,根据本案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被告唐某乙从2022年8月开始照料唐某丙的生活起居,并操办唐某丙的丧葬事宜,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其行为符合公序良俗应予肯定,在照顾唐某丙及处置唐某丙遗产的过程中虽未获利,但无权处分房屋及宅基地中应属于原告唐某甲的部分。因唐某甲举交证据证明不了唐某乙处置房屋及宅基地的行为导致其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其要求唐某乙补偿财产损失50000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因案涉房屋现已被推倒并由案外人张某某在原地基重新建成房屋,不宜恢复原状,考虑案外人作为善意第三人已支付唐某乙房屋及宅基地的对价32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唐某乙返还原告唐某甲16000元为宜。
    四、典型意义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的道德观念之一。在儒家思想中,孝道是家庭伦理的核心,孝子应尽孝于父母,以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赡养父母不仅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就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故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商城县人民法院丰集法庭强化道德意识,对被告唐某乙主动照料唐某丙的生活起居让被赡养人唐某丙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葬的行为予以肯定,在庭审前后多次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子女对父母物质赡养与精神赡养应当并重,最终实现了保障人民群众财产权利和弘扬敬老爱老传统美德、营造敬老、孝老、助老的和谐社会风尚的双重法益。
                                         编写人:陈景  鄢浩然
                                         单  位:商城县人民法院丰集人民法庭

责任编辑:小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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