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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宣传周 | 以司法之力,绘就知识产权保护新画卷

发布时间:2025-04-28 10:19:50


每年4月20日至26日的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既是凝聚保护共识的重要节点,更是捍卫创新权益的行动号角。人民法院立足司法职能,以公正裁判划清权益边界,以法律利剑严惩侵权行为,让每一份智力成果都受尊重,为创新驱动发展注入强劲司法动能。



全市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工作座谈会在罗山县召开





4 月 25 日,全市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工作座谈会于罗山县大别山知识产权小镇召开。


会前,与会人员到罗山县大别山知识产权小镇以及罗山县法院新设立的罗山板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司法保护服务点进行实地调研,详细了解近年来罗山县在知识产权领域取得的进展,充分感受该县浓厚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座谈会上,相关负责人汇报产业发展与商标保护、审判工作情况。与会人员围绕知识产权全链条工作交流。会议强调,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意义,挖掘地理标志文化内涵,赋能特色产业发展;指出应注重挖掘 “品味”、保障 “品质”、精铸 “品牌”,坚持市场导向、科学管理与创新思维;要求凝聚多方合力构建协同保护格局,加强宣传营造全民参与氛围,以罗山为示范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 。


罗山县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2022年—2024年)





罗山县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2022年——2024年)》,并公布 6 起典型案例。白皮书显示,2024 年该院受理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 894 件、刑事案 36 件,结案率分别达 96.08%、91.67%,平均审理用时28天,同比减少3天;知识产权案件服判息诉率达97.65%,同比提升5.48个百分点。案件呈现数量递增、类型集中、被告多为个体、地域集中、批量维权多等特点。同时指出存在调解难、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罗山县法院通过搭建线上平台、推进 “三合一” 审判、建立协作机制、强化司法公开等举措加强保护,典型案例覆盖多领域,兼具代表性。


邀请代表委员旁听一起知识产权案件庭审





为深化司法公开、加强代表委员联络、增进社会监督,罗山县人民法院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及调解员代表旁听知识产权案件庭审。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经营的餐饮品牌全国连锁超 700 家,被告未经许可在同类门店招牌及网络平台使用近似文字,损害原告权益。因罗山县法院集中管辖信阳市 500 万元以下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旁听人员表示,通过观摩直观了解审判流程,在“沉浸式”体验中增强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取保候审期间再售假,侵犯著作权终获刑!





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侵犯著作权案件。被告人张某在取保候审及缓刑期间两次实施同种犯罪,最终被撤销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





2022 年 10 月起,张某未经许可印刷、装订并销售盗版教辅及其他图书 3.4 万余册。2023 年 9 月被取保候审,2024 年 6 月因首次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5万元。然而,取保候审期间张某仍继续销售库存盗版图书;缓刑考验期内,又因销售价值 7.8 万余元盗版教辅被警方查获。经鉴定,涉案图书均为盗版。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且在首次犯罪时隐瞒部分犯罪事实。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依法应撤销缓刑并数罪并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结合量刑建议作出判决。


本案系典型著作权侵权犯罪,张某多次恶意侵权终受严惩。法官提醒,企业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杜绝侵权盗版;消费者要从正规渠道购物,抵制盗版产品,发现侵权及时通过购物平台投诉、12315 举报等途径维权。



普法案例


案例一

某酒业有限公司诉武某等四被告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01

基本案情

原告某酒业有限公司系某知名白酒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19年,经公安机关查处发现被告武某于一处制假窝点生产知名品牌假酒,被告王某与丈夫被告齐某经营的一家烟酒副食日用品店于被告武某处采购假酒,被告鲁某系店内店员负责搬运假酒。经人民法院审判,被告武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王某、齐某、鲁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虽然四被告的生产和销售行为已经受到刑事处罚,但是四被告也侵犯了原告某酒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某酒业有限公司遂将四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02

裁判结果

本案中,四被告生产、销售的酒系假冒原告某酒业有限公司的产品,考虑到案涉假酒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原告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四被告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性质、情节、过错程度、公安查处侵害涉案商标产品大都尚未流通市场、四被告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原告合理维权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武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数额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5万元,被告王某、齐某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9万元,被告鲁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万元,因其与被告王某、齐某系劳务关系,且二人表示愿意替其承担赔偿责任,故其赔偿责任由被告王某、齐某共同承担。

03

典型意义

该案通过严惩制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彰显了法律对知名品牌的保护力度、震慑了侵权者维护市场秩序。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警示企业、个人尊重知识产权,保障消费者免受伪劣商品侵害,推动营商环境法治化进程。


案例二

某石油天然气公司诉某加油站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01

基本案情

原告某石油天然气公司经授权享有在一定区域内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以及在一定区域内对未经许可使用以上商标的第三方提起侵权的诉讼。2024年4月,原告在市场调查发现被告某加油站的罩棚、灯箱广告牌、加油机、门头上的图案涉嫌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停止使用侵犯商标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行为并赔偿损失。

02

裁判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专用权。将原被告商标进行对比,虽主体图案相同,但是两者色差较大且被告图像内容更为丰富,组合后在整体结构上二者差别较大、装修风格也存在较大差异,在视觉效果上,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不足以误认为被告某加油站是由原告经营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且被告使用涉案图案也有自己的创作理念,故被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二者之间不存在相同或近似,被告的行为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03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商标侵权判定需突破形式对比,聚焦标识的独立识别性与市场区分度。法院经审查认定,被告涉案标识基于自身创作理念形成独特设计逻辑,与原告商标在核心识别元素、整体视觉印象及市场指向性上存在显著差异,未达混淆误认标准。商标近似性判断应结合设计渊源、使用场景及公众认知习惯,这既维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亦为市场主体基于真实创意的标识使用留出合理空间。


案例三

周某、张某、阮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01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份至2024年5月份,被告人周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原告人某品牌箱包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从被告人张某处订购箱包,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上予以销售。被告人周某在接受客户订单后,将订单信息发给被告人张某,张某根据订单信息从网络平台及微信好友低价购进同品牌箱包,安排被告人阮某(系被告人张某丈夫)帮助收取快递、检查、包装后邮寄给周某提供的客户。后被公安机关扣押张某持有的箱包共计2600余个,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包价值21万余元。期间,被告周某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箱包销售金额共计690万余元,获利13万余元,被告张某、阮某销售金额共计190万余元,获利6.7万余元。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某品牌箱包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周某、张某、阮某赔偿经计损失及合理开支。

02

裁判结果

经审理,被告人周某、张某、阮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已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院遂以假冒注册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阮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令被告人周某以及张某、阮某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十五万元、八万元。

03

典型意义

本案中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步追究侵权人刑民责任,凸显知识产权“严保护”导向。刑事判决以刑罚严惩售假行为,明确主观恶意及违法所得对量刑的影响,强化法律震慑。民事赔偿以侵权获利填补权利人损失,遏制低成本侵权乱象,双轨并行的方式一方面可减少当事人诉累,提高诉讼效率,另一方面根据民事赔偿优先的法律规定,将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赔偿给权利人,使得权利人的损失得到有效弥补,更好地保障权利人的利益。


(罗山县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可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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