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路上,车与车难免碰撞,可这理赔的事儿却复杂得很。保险公司赔了车损后找非机动车主追讨,却遭法院驳回。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碰撞,责任咋划分?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又为啥在这失效?今天,咱们就一起来捋清这场纠纷背后的门道。
案情简介
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小帅为其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车损险,保险期间自 2023 年 7 月 29 日至 2024 年 7 月 29 日。期间小壮驾驶电动两轮车在某路段与小帅的车辆发生碰撞。经认定:被告全部责任,车辆驾驶员小帅无责任。保险公司维修小帅投保车辆共计花费人民币 5190 元。
事后保险公司向小壮追偿维修费用。小壮认为赔偿金过高,小帅车辆维修的部位,有部分不是自己所撞。保险公司与小壮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本案被告小壮驾驶的电动两轮车属于非机动车,作为非机动车驾驶人依法只是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需根据自己的过错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本案中,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存在故意碰撞机动车的情况下,原告在赔偿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后,请求非机动车一方赔偿其财产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以支持,判决驳回原告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后,依法享有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交通事故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案件中,法律只规定了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并未规定非机动车一方须根据过错程度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尤其当非机动车不存在故意碰撞的情形下,非机动车对机动车造成的损失不负有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无权主张代位求偿权。
机动车作为高速运动工具,对非机动车、行人等周围环境有较高的运动风险,机动车一方往往也是高危作业的受益者,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加重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规定,目的是促进机动车驾驶人尽到高度谨慎的驾驶注意义务,从而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固始县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