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李四、王五三人是发小,然而一起酒后交通事故,让这段曾经深厚的友谊卷入了一场纠纷的漩涡,张三将两个好友诉至法院,请求共同饮酒者承担侵权责任……近期,固始县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张三邀请被告李四、王五晚上共同聚餐饮酒,就餐期间共饮两瓶白酒和几瓶啤酒。就餐结束后,三人共同到被告王五经营的便利店喝茶闲聊后各自回家。当天晚上10点左右,原告因驾驶两轮电动车在路口撞到路中间绿化带,致其本人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后及交警部门认定,张三为醉酒后驾驶两轮电动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受伤后原告接受治疗、康复,共花费医疗费共计14万余元,经伤残鉴定,张三因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所致重度智能障碍,伤残等级为三级。
遂张三将李四、王五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0万余元。
张三:李四、王五作为聚餐的组织者和共同饮酒人,均有照顾醉酒的我正常回家的义务,他俩要对我进行赔偿。
李四:我不同意赔偿,我并不是酒局的组织者,就餐过程中无劝酒、灌酒等行为,且就餐结束后我们三人又喝茶闲聊至醒酒,也劝告过张三不宜驾车,但张三当时称已醒酒执意驾车回去遂发生交通事故。
王五:我也不同意赔偿,我们已经劝过他不要骑车了,但是他不听劝阻……
法院判决
共同饮酒是典型的情谊行为,通常情况下同饮人并不因参与饮酒行为就互负法律上的义务,但有两种例外情形:一是同饮者在共同饮酒中有不当先行行为,如强行劝酒、灌酒、逼迫饮酒等;二是同饮者没有不当先行行为,但有饮酒者陷入醉酒的危险状态,其他同饮者有一定的注意义务,此种情况下只有重大过失才需承担责任。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二被告对原告存在如强行劝酒、灌酒、逼迫饮酒等不当行为。且从现场录音录像来看,三人共饮结束后便利店中经历了喝茶、闲聊、醒酒的过程,李四、王五在结束后均善意提醒过原告“不能骑电瓶车就不骑了”,但原告回应表示没事,并且其行动、交流与常人无异,说明其在饮酒后的言语、行为等能受自身意识控制,在确认原告意识清醒、行动自由的情况下,对二被告苛以亲自护送、照顾原告的义务,与日常生活经验、伦理相背离。
导致原告发生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处于醉酒状态下的原告不听他人劝阻仍然坚持驾驶电动车回家,二被告对原告的损害结果没有过错,故被告李四、王五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遂法院判决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同时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二被告出于朋友情谊愿意对原告作出不超过三万元的经济帮助,该自愿行为不仅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更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官提醒
共饮人一般存在以下三种情形应当被判定有过错行为: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酒后驾车未劝阻。合理注意义务即提醒、劝解、照顾义务,如果共饮人处于醉酒后的危险状态中,其他的同饮者就有相互照看或救助的义务。
在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相聚饮酒是一种常见的社交活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饮酒行为负责,要充分认识到醉酒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无论是对自己的身体健康,还是对他人和社会的安全,都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信阳中院 姚涛、固始县法院 马牧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