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此青绿,“毁林者”变“种树人” 发布时间:2025-03-28 16:06:31
阳春三月,万物复苏,正是植树好时节,当全社会都在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时,仍有一些人在利益的驱使下,滥伐、乱伐林木,不仅践踏了生态红线,还将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3月份,被告人湛某以5000元价格购买了王某位于信阳市浉河区某乡某村自留山地上的树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其购买的树木砍伐后卖给他人。经森林警察认定,砍伐现场地类为乔木林地,砍伐的林木均为阔杂,计153株,立木畜积为17.4812立方米;2024年7月份,被告人湛某再次以10000元价格购买了王某位于信阳市浉河区某乡某村自留山地上的树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其购买的树木砍伐后卖给他人。经森林警察认定,砍伐现场地类为乔木林地,砍伐的林木均为阔杂,计281株,立木畜积为17.9133立方米。上述砍伐的林木总立木畜积为35.3945立方米。
浉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湛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最终,被告人湛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本案是一起无证滥伐林木的典型案例,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其他采伐行为均需依法申请许可证。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或未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采伐时间、数量、范围、树种及方式采伐林木的,则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被告人挥斧斩断的不仅是林木,更是生态福祉。那些倒下的树木,曾是涵养浉河水土的卫士、鸟兽栖居的家园,生态价值不可衡量。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绝非虚言,伐木牟利或许能换来一时之利,但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锐减的代价,终将由全社会共同偿还。
“我违反了国家《林业法》,破坏了生态,现在我愿意自己来补种树苗,弥补自己的错误。”
3月12日上午,恰逢第47个植树节,罗山县法院联合县检察院、县司法局等,到位于罗山县楠杆镇“补植复绿”教育示范基地,开展“补植复绿”修复生态司法实践活动,现场见证了一起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的切实履行。
2024年,被告人杜某在购买了某村民组的树木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砍伐林木105株,砍伐现场属于国家一级公益林地。2023年底,被告人吴某购买某村民组后山上树木后,与被告人翟某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砍伐林木1043株,砍伐现场位于董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属于国家二级公益林地。到案后,上述两案三人均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罗山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分别以滥伐林木罪判决上述两案三人相应刑罚,并判令其补植补种相应数量林木,以达到惩治犯罪和生态环境修复的双重目的。
为确保判决“落地有声”,罗山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团队现场监督指导违法行为人履行补植复绿义务,活动现场违法行为人杜某自行组织人力、机械设备在“复植补绿”教育示范基地补植补种树苗210棵。另一案违法行为人吴某、翟某则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原地补种树苗1043棵,将于近日完成修复任务,并按照实际情况做好后续补植和管护工作,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得以修复。
责任编辑:可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