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依据当地习俗给付的财物。界定案涉财物是否系彩礼,应结合双方的目的性、当地风俗、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等进行综合评判。
而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发红包、购买价值不大的财物、多次小额转账等,是一方为表达爱意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属于一般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又未共同生活,一般应予返还。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3.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给付彩礼一方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的,予以支持。
4.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5.婚前给付高额彩礼,导致给付一方生活困难,离婚时给付彩礼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予以支持。但已共同生活的要综合考虑具体返还比例。
婚恋是人生的重要一环,而财产问题往往是婚恋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话题。热恋中的情侣,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在享受恋爱幸福的同时,都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在经济往来时,对于一些大额的支出或者转账的性质应当谨慎对待。
恋爱期间出于爱意而向对方作出转账、购买物品等赠送财物的行为,是一种增进感情、表达爱意的正常方式。但也要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和消费观,根据自身经济情况水平量力而行,建议双方在财物的“送与收”上谨慎考虑为好,莫要在双方感情破裂时又追悔莫及,甚至对簿公堂。
如果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给付对方彩礼,则应做好备注,并留存相应转账记录。面对彩礼问题也要理性对待,弘扬健康、文明、节俭的婚嫁新风,真正“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罗山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