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生的长河中,借钱与还钱似乎是永恒的话题。今天,我们来讲一个关于“时间”与“权利”的故事。想象一下,你借出了一笔钱,但多年后,当你想要回这笔钱时,却被告知:“对不起,已经过了时效。”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01
基本案情
原告小帅与被告小壮系朋友关系。2013年前后,被告小壮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小帅借款30万元。2015年6月24日,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两张借条,并承诺于2015年8月24日一次还清。2016年2月6日,双方就上述借款再次进行结算,被告小壮将自家门面房出租给原告小帅,用房屋租金抵扣借款40万,同时出具一份10万元的借条。双方另外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借条的10万元三年内付清。因10万元借款未履行,小帅于2024年8月14日诉至法院。
被告小壮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原告主张的10万元借条的出具时间显示是2016年2月6日,距起诉之日2024年8月14日有8年之久,即便按照补充协议约定,10万元欠款在三年内还清,原告起诉也已经超过了三年。故本案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2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纠纷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
对此,法院分析如下:1、案涉10万元借条出具时间为 2016年2月6日,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三年内付清,即诉讼时效起算日期为2019年2月6日;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之规定,案涉借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为2022年2月5日;3、原告小帅于2024年8月14日诉至法院,本案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且被告小壮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然原告小帅并未向本院举证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被告程小壮主张过权利,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情形。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小壮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理由成立,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3
法官说法
浉河区法院民一庭庭长
向自生
诉讼时效的立法初衷为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作为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通过诉讼实现利益的公力救济。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仍可向义务人主张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若义务人提出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抗辩,法院经审查属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则对债权人的主张不予支持,即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
本案中,小帅与小壮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并且约定了明确的履行期限,但是小帅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及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在小壮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后,本院经审查属实且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小帅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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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浉河区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