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地带,家家户户几乎都将忠诚的犬只视为守护家园的得力助手,它们忠诚地蹲守在门前,警惕地守卫着每一寸土地。然而,当这份忠诚未能被妥善引导与约束时,原本温顺的守护者也可能摇身一变,成为潜藏的危险源。近日发生了一起令人心悸的事件,深刻揭示了犬只管理不当对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威胁。
01
案情回顾
2022年12月,原告小帅骑电动车经过被告壮壮家门口时,被告壮壮家饲养的大黄狗突然窜出追咬原告小帅,原告小帅受惊吓后,在避让中摔倒在地。
经诊断,原告伤情为“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左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左侧腓骨头粉碎性骨折、左胫骨髁间嵴撕脱性骨折”等。原告小帅先后两次住院29天,共花费医疗费26387元。经鉴定原告小帅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关于赔偿问题,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原告小帅诉至人民法院。
02
调解过程
被告壮壮表示,自家犬只仅仅是追赶小帅,并未与小帅有任何接触,小帅从电动车上摔落是其自己原因造成,其责任不应该由自己全部承担。
承办法官赵曾行耐心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壮壮饲养犬只,未对犬只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在小帅驾电动车路过时,犬只对小帅进行追逐,小帅感到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欲驾车摆脱追逐,不慎摔下路基受伤,二者具有因果关系,壮壮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被告壮壮当场履行了赔偿义务。
03
法官说法
商城县法院汪桥法庭负责人
赵曾行
此次调解的成功,不仅彰显了法律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也提醒每一个人:饲养动物应负起责任,妥善管理,让每一份忠诚与守护都能在安全与爱的轨道上运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存在动物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论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有过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商城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