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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排水三年诉讼路难,巧调解两下新县事结

  发布时间:2009-09-30 16:03:59



图为中院民一庭庭长齐秀亲自参加调解


图为中院法官亲临现场核实情况


图为成功调解后当事人高兴地拿到调解款

    2009年9月29日上午,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传清在家门口收到调解书和600元调解款,激动地说:“感谢信阳中院的法官们,因为我这个小小的案件,你们竟然来了两次,经过四年艰难诉讼,今天终于得到解决!”。

    这事还要从四年前说起。原告陈传清与被告陈传峰均住新县吴陈河镇吴尖山村破楼房村民组,为左右邻居。两家中间一道排水沟,陈传峰房屋翻建后,其房顶上靠原告陈传青房屋一侧留有三个排水孔直接排到陈传清的后檐沟,水大时就直接冲到陈传清的后檐墙上,对陈传清房屋构成侵害。被告陈传峰房屋院子的生活用水也排到陈传清的后檐沟,造成陈传清房屋地面潮湿。原告陈传清房屋基础低于被告陈传峰房屋基础一米左右,陈传峰房屋前、后、右都无法排水,只有左面可以排水,但必须排到陈传清的后檐沟里。陈传清于2006年3月13日向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陈传峰停止止侵害,排除妨碍。新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9日作出(2006)新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被告陈传峰自行将两个排水道口(孔)拆除封闭,保留一个排水口。但这样问题还是没能得到解决。该判决还要求被告陈传峰将双方相邻部分檐沟的排水经过案外人的檐沟和原告陈传清门前的柏油公路排至小河内,其中部分无法施工,且案外人明确表示反对。2008年7月18日新县人民法院以原判决确有错误,部分内容无法执行为由决定再审。2009年5月12日新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新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1、撤销新县人民法院(2006)新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2、原审被告陈传峰将其西南小屋屋顶三个排水孔靠东南两个封闭(此内容已在初审判决后执行)。保留西南角一个排水孔用水管接至房屋后檐沟与其小屋房基内西端约0.30m处的排水自东向西自然排出,原审原告陈传清对此不得阻止和干涉;3、驳回本案原、被告双方其它诉讼请求。上诉人陈传清不服此判决,于2009年6月5日向信阳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四年的诉讼路,陈传清感慨太多。路费花了不少,气也生了许多,但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决,并且两家关系也因官司进一步恶化。接到案件后,承办人左立新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并向庭长齐秀、副庭长杨荣光汇报案情,研究解决纠纷方法。相邻纠纷现场是必看的,而现场在新县吴陈河乡下。恰逢去现场道路维修行车困难,杨荣光、左立新顶烈日冒酷暑,克服种种困难赶到现场时,双方当事人十分感动,但现场调解因双方积怨太深未能达成协议。回来后又电话调解差距仍然很太,但随着一次又一次长时间的电话沟通使当事人感受到法官的热心和良苦用心,双方的距离越来越小。2009年9月29日上午,感到时机已经成熟后及时向庭长齐秀汇报,特批准备好三份不同结果的调解书,齐秀庭长同副庭长杨荣光、承办人左立新一道再赴新县吴陈河做调解工作。经过耐心细致的做工作,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并当场签收了调解书、履行了调解款,结束了两家长达四年的诉讼艰辛路。

 

责任编辑: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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