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县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公正高效审处涉台纠纷,着力保护台湾同胞在大陆的合法权益。同时中小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依法平等保护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定纷止争是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裁判功能,助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息县法院切实贯彻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加强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在审理中坚持公平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在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前提下,引导当事人合法权益同等保护、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渡难关,最大限度实现案结事了,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一、基本案情
某台商公司由息县某实业公司与A公司联合出资设立,息县某实业公司占股51%,A公司占股49%。2022年疫情期间,息县某实业公司在复印相关材料时发现,该台商公司股权已变更为A公司持股100%。时值疫情期间,息县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台胞,因查询不便,事情便搁置下来。直至2023年5月份,息县某实业公司经查询后确认该台商公司股权股东变更为A公司持股100%,并随后由A公司变更为陈某、叶某。在确认公司股权消失后,息县某实业公司随即将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台商公司诉至息县法院。
二、主要做法
深度研判案情。案件审理中,某实业公司表示其从未转让过持有的某台商公司51%的股权,也未去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过股东变更登记手续,股权怎么就能凭空消失?对抗情绪异常激烈。为深入了解案件缘由,承办法官立即向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审批材料及审批流程,同时向原告、第三人某台商公司以及A公司了解股权出资情况,出资是否到位,各方还有无合作的可能等。
找准矛盾堵点。在确定各方已无再继续合作可能后,承办法官以此为突破口,分别与原告、第三人的代理律师进行一对一沟通,解决原告退出某台商公司涉及的股权交割及附带的民事争议。看似审理“民告官”案件,实际矛盾争议点在原告与第三人之间。
多方沟通调解。在找到实际矛盾争议点后,承办法官积极借力律师参与协调,历时三个月,近三十通电话沟通。在多轮交涉后,最终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原告与第三人、案外人庭外达成和解,涉案股权变更登记问题及潜在的民事争议一并得到解决。某实业公司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第三人得以轻装上阵,各方矛盾成功化解。
三、典型意义
该案作为行政诉讼案件,涉及到台商企业和中小企业权益维护,经过承办法官积极协调,原告与第三人、案外人庭外达成和解,涉案股权变更登记问题及潜在的民事争议一并得到解决,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各方矛盾成功化解,行政争议得到了实质性化解,体现了法院有效发挥行政诉讼化解争议、保护权利、监督权力的功能,也体现了人民法院聚焦优化营商环境,依法维护市场经营管理秩序,为经济建设发展提供法治保障的担当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指出,“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是为了解决问题,绝不是来走程序的。”不让诉讼程序空转,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才是司法的价值所在。
本案在处理中,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具体体现,切实树立“如我在诉”理念,以问题为导向,促进纠纷化解,为市场主体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为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