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二季度保护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8-02 11:27:42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二季度保护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
保护中小微企业权益是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现代公司治理的关键环节,也是营造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典型案例不仅展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权益的裁判规则和司法理念,而且在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促进公司规范治理和稳定经营方面也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现向社会公开发布5起保护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
一、某金融机构诉某餐饮服务公司、张某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某餐饮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伟)于2022年10月从某金融机构借贷669000元,借款期限一年,利率为3.8%,于2023年10月到期。期间,某餐饮服务公司、张某伟偿还了部分本金和利息,尚欠某金融机构本金528386.78元及到2023年12月29日产生的利息。
淮滨县人民法院收到某金融机构的诉状后,承办法官综合案件事实及了解到的企业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及诉讼影响等,对该案进行了仔细评估,将评估结果标注为绿色,即适用先行调解、和解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庭将案件流转至淮滨县银企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诉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在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从“暖企”角度出发,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并提供了债务清偿思路和方案。最终,通过法官的释法明理,双方就还款数额、方式、期限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某餐饮服务公司、张某伟于2024年3月27日前偿还某金融机构借款本金528386.7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截至2023年12月29日,后续产生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和司法确认申请,淮滨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司法确认,制作了司法确认裁定书。
本案属于一起化解效果较好的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既保护了金融机构的利益又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为银行债权的顺利实现和企业的生存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实现银行、企业双赢、共赢,更让淮滨县法院建立的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机制和淮滨县银企纠纷调解中心发挥积极性作用,被河南日报和人民网宣传报道。
淮滨县法院充分利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机制对司法行为可能对涉案企业对外合作、项目招投标、企业商誉等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采取“红、黄、绿”进行标注,红色代表影响重大,需要禁止作为,或者向院长报告后采取措施,同时向上级部门以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备案;黄色代表影响较大,需要谨慎作为,此类案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后采取措施;绿色代表影响轻微,可直接采取措施。这一机制,在立案环节有针对性引导涉诉企业选择诉前调解、和解、小额诉讼等更为快捷、经济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审判环节,重点注意审理程序和裁判结果可能给企业造成的经济影响,并纳入院庭长监管权限和案件评查范围,督促指导承办人精准评估,正确处置。在保全环节,坚持善意文明司法理念,合理确定被保全财产的范围,尽量采取“活封”“活扣”措施,防止借司法程序恶意财产保全的行为发生。在执行环节,推动执行和解、信用修复等柔性措施,保障申请人胜诉权益,同时为被执行企业发展争取时间、赢得空间、创造条件,避免停产风险。淮滨县银企纠纷调解中心是一个加强金融纠纷源头治理,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多元解纷创新平台,为银行和逾期贷款企业坐下来共商还款、共话发展提供平台,对暂时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共同制定合同的还款计划。淮滨县法院充分结合运用这两种机制,将该案评估结果标注为绿色,并流转至淮滨县银企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诉前调解,从而圆满化解,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把执法办案对企业经营的影响降至最低,为促进银企合作、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被告某公司因建厂需要占用了原告叶某某家中土地,双方于2019年12月13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被告(法定代表人汪某某)租用叶某某家空地一处,暂定每年租金约定2万元整,如企业后期发展良好再进行调整,如不挣钱甲方同意免去租金费用,租赁时间为2020年元月至2021年元月。后该《协议书》并未实际履行。之后,双方因土地租金问题产生争议,经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调解,被告与原告的儿子陈某强、丈夫陈某江于2021年6月18日再次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约定:被告使用原告自家地皮,该地皮以租赁形式租给被告使用,租期为20年,即2017年6月18日至2037年6月18日,租金为每年一万元整,每年的6月18日前交付当年租金,如到达缴纳租金日期未缴纳租金的,则每日按该租金金额的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被告即日起不管是否生产经营,每年必须在6月18日前支付土地租金一万元整。该协议签订后,被告即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四年(2017年6月18日至2021年6月18日)的租金40000元(其中包含现金28200元、折抵修门款11800元),后被告每年依照《调解协议书》约定按时支付租金10000元,现已支付至2024年6月18日。现原告以2019年签订的《协议书》为据,要求被告支付2020年至2021年租金未付的10000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原告遂诉至本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本案中,被告某公司因建设厂房需要占用原告承包的土地,双方因租赁事宜先后签订了两份协议,其中2019年12月13日签订的《协议书》,虽约定2020元月至2021年元月的土地租金为20000元,但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后双方又于2021年6月18日再次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约定的租赁期限为2017年6月18日至2037年6月18日,土地租金为每年10000元,且被告已按照该协议支付了2017年6月18日至2024年6月18日的租金,原告也已接收,故应当认定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合同进行了变更,在合同变更之后,双方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作出履行。故原告在合同变更后,仍依据之前的《协议书》内容,要求被告履行支付租金义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主张2021年6月18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书》系被迫签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信。遂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叶某某诉讼请求。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书面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也是一份重要的权利保护证据,亦可以作为当事人处理纠纷时的依据。但往往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情况下,已经实际进行了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就本案而言,就是一个涉及民营企业的典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同时牵涉合同变更后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案例,被告公司租用原告承包的土地进行生产建设及企业发展,初期双方虽未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但实际原告已将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通过出租的形式交由被告公司进行使用,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发生实质性的转让。之后又因租金问题,多次进行协商并签订了最终的调解协议。无论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还是变更后签订的调解协议关于租金、租期等约定内容,均属于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既已生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且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变更以后,被变更的部分失去法律上的效力。已变更的部分,在完成变更程序之后,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故法院在被告方已经按照调解协议要求支付合理租金的基础上,判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保障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县域中小微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张某某创作完成美术作品《熊電》后于2015年6月10日在其经营的甲购物平台店铺上发表。经涉案作品作者张某某依法转让,原告上海某服饰公司于涉案作品完成之日起即取得涉案作品著作权并向国家版权局进行登记,对该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被告夏某在乙购物平台上开设店铺“某某服装城”,未经原告授权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作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被告夏某辩称,侵权事情其事先并不知情,图片是从网上随机寻找的,产品也是一件代发,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
本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夏某自愿在2024年5月9日前一次性赔付原告上海某服饰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500元(此款当庭已付清);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某服饰公司承担。罗山法院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被告夏某未经原告上海某服饰公司授权许可,私自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承担责任。此外,被告辩称其对该侵权行为并不知情,只是从网上随机寻找的图片用于帮助其销售产品,此种现象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较为常见,侵权行为人往往法律意识淡薄,认为下载网图并用于为自己谋利的行为不涉及违法。对此,相关部门要加强法治宣传,提升公民法治意识,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鼓励发明创造,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本案以调解方式最终化解了双方的著作权纠纷,保护了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为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了司法力量。
被告朱某于2022年7月5日与原告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合作期限3年,被告朱某经原告公司培训后正式进行直播活动,于2023年7月3日因个人原因向原告提出停播申请,被告工作11个月,合同剩余期限1年11个月。后因被告虚构停播原因,违反合同约定,私自开播,对原告造成巨大伤害。被告朱某在原告公司直播总收益为119481元,按照合同约定应赔偿在原告公司直播总收益三倍共计358443元,但考虑到之前合作关系,原告公司认为应按照直播总收益50%计算共计为59740.5元进行赔偿。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通过仔细分析争议焦点,了解双方诉求,释法明理下,引导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朱某于2024年9月30日前分期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3,000元;二、如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时间支付则原告可就全部剩余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三、如任何一期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则被告还需承担本案律师费3000元、诉讼费684元;四、本案诉讼费684元,由原告承担;五、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及违约金。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且原告在《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停播申请表》《入会申请表》《入会须知》中多次强调说明,合同期内不能私自(开小号)开播、换平台开播。被告朱某在上述文件中都签字捺印确定,并在《主播独家合作协议》书写:“知晓合同内容,违约愿意接受约定处罚,承担法律责任”,证明被告朱某明确知晓违约产生的后果。违约金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这是违反合同可以采用的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当事人约定违约金,一方面是为了实现确定违约后的赔偿数额,以降低损失发生后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向对方施加履约压力,督促对方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网络直播作为新型互联网行业,主要通过提升访问流量来增加市场份额,进而获取利润,优质主播资源对于平台公司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平台公司往往通过高额违约金作为约束、管理主播的重要手段,由此也容易引发合同纠纷。基于传媒公司的基本运营模式以及优质主播对于互联网直播平台的重要作用,主播艺人私自开播、跳槽将会给公司造成合同预期利益损失、相关成本无法增值损失、商业竞争利益损失等方面的实际损失,故传媒公司常常通过约定高额违约金的方式,以预防此类事情的发生。主播在签订合同时要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特别注意合同权利义务条款是否公平合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要遵守契约精神,诚信善意履行合同,不能私自开播、跳槽,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具有典型意义,维护了原告作为合同守约方的合法权益,惩戒了被告的违约行为,对于营造公正、诚信的网络营商环境、推动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对互联网直播生态健康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五、信阳市某保温建材公司诉淮南市某工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被告淮南市某工贸公司分多次从原告信阳市某保温建材公司购买保温建材原材料“玻化微珠”。货物交付后,被告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货款19195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1年1月15日承诺2021 年2月11日还清,但到期后仍未付款。此后原告一直催要货款,被告以没钱为由拖欠,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照承诺日期还清货款,构成违约,应当从2021年2月12日起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给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在充分调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调解,引导双方充分协商、互谅互让,让彼此体会到了对方的难处和不易,最终就未结算的货款达成了一致意见,平桥法院依据双方调解协议作出民事调解书:一、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24年5月24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91950元。原告同意被告于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自2024年7月起至2024年12月止,每月30日前支付原告10000元;剩余货款81950元于2025年1月27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其他诉讼请求原告自愿放弃;二、若被告任意一期逾期,原告有权就剩余未还款项及违约金的1.5倍,即年利率5.175%,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纠纷。
据统计,目前我国中小微企业数量占到了整个企业总数的九成以上,是市场主体的一股重要力量,中小微企业发展和地区经济增长关系非常密切,是我国经济的源头活水。但由于中小微企业普遍存在着经营随意性大、内部机制不规范、自身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较弱等问题,合作方拖欠货款时有发生,给企业造成了极大的交易风险和经营困扰。中小微企业好,中国经济才会好,中小微企业强,地区经济才会强。充满活力的中小微企业是增强我国经济韧性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基础。本案中,平桥区法院对原告的诉求及时回应,选择诉前调解的方式,不仅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还节约司法资源,真正做到了司法为民,找到了诉讼中的“最优解”,实现了“一件案,一次了”,依法维护了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涉企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使营商环境更安全,中小微企业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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