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一特辑 | 信阳法院“涉军维权”典型案例(二) 发布时间:2024-08-08 11:17:15
信阳法院把做好涉军维权工作作为重要的司法使命,统一认识,精心谋划,大胆实践,持续推进,求实求新,形成了独具老区法院特色的工作经验,被最高法院赞誉为“信阳模式”,此后6次写入全国两会最高法院工作报告。近年来,信阳两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强军思想和党中央、中央军委、省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继承发扬鄂豫皖革命老区双拥优良传统,推动涉军维权工作在巩固中提高,在创新中发展,谱写了新时期涉军维权工作新篇章。
为了彰显涉军维权工作成效,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我们精选了一批涉军维权典型案例,展现全市法院充分运用涉军维权“信阳模式”机制优势,以能动司法有力加强涉军维权工作的责任担当,进一步浓厚尊崇军人、支持国防的良好社会风尚。
畅通“绿色通道” ,扶残助军维权
——宋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0年9月17日,被告李某向原告宋某借款共计人民币1339200元,并分别出具借条六份,内容分别为“今借到宋某人民币300000元、259200元、240000元、200000元、100000元、240000元,月息壹分贰厘,时间壹年(其中259200元的借条未注明利息及时间)。”之后,李某未按时偿还借款,原告宋某诉至法院。
1、判令被告李某还欠款1339200元,利息259200元免除一半还应付129600元,共计1468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浉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2022)豫1502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某偿还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468800元。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本案中,原告宋某提交的借条足以证实其与被告李某之间成立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且已实际履行,李某在庭审中对借款事实亦无异议,故李某应当及时、足额向宋某偿还借款本息。关于借款本金,李某出具的六份借条中载明借款本金共计为1339200元,故其应当偿还的借款本金为1339200元;关于借款利息,双方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了借款利息为月息1.2%,其请求的利息总额1296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原告宋某是一名年逾古稀的残疾退役军人,残疾军人是全社会都应该关注的特殊群体。浉河区人民法院东双河法庭在处理本案中开启涉军维权、助军助残绿色通道,将无障碍诉讼服务贯穿案件办理全流程,坚持“快立案,快送达、快审理、快结案”的工作思路,在10天之内将本案审结。诉讼全程及时、耐心地向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导和判后释法答疑,切实保障了残疾军人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践行了涉军维权“信阳模式”。
依法提供司法救助,及时维护残疾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曾某诉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曾某因公残疾退役,其与被告甘某系战友关系。2020年11 月,甘某因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曾某借款八万元,后曾某多次催要借款,但甘某均以无钱还款为由拒不偿还,曾某于2023年11月 1日诉至法院。
1、判令被告甘某偿还原告借款8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甘某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在审理过程中,罗山县人民法院多次就曾某的诉请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面对面协商,2023年11月8日,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甘某尚欠原告曾某借款80000元,利息从2020年1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于2024年2月9日偿还20000元,2024 年6月30日偿还20000元,2024年12月31日偿还20000元,2025年6月30日偿还20000元,利随本清;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甘某负担。
曾某在部队服役多年,后因公残疾退役,罗山县人民法院在得知此情况后,为确保依法及时、妥善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立即启动了涉军案件“绿色通道”,依法免去曾某的诉讼费。同时,承办法官本着案结事了的原则,耐心细致、反复多次向当事人释法明理、陈述利弊,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实质化解了矛盾纠纷。
退役军人为祖国国防事业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依法妥善处理涉军案件,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职责。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强军人军属荣誉激励和权益保障,做好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涉军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罗山县法院严格执行信阳中院制定的《涉军案件当事人救助救济办法》,加大对经济困难的涉军群体的司法救助力度,向他们传递司法的温暖。
以法为“盾” ,共拥军属合法权益
——陈某诉余某、邵某、某运输有限公司、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地分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2年10月28日16时22分许,被告余某载着朱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横穿S337省道40公里处鲇鱼山乡欧楼村路段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告邵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邵某在向左避让过程中与北侧路口原告陈某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剐蹭并撞倒一处停车让行禁止标志,造成陈某、朱某、余某受伤,三车受损,一处禁止标志损坏。该起交通事故经商城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余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被告邵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原告陈某无责任。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法院。
1、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各项合理损失50748.42元;2、要求四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费用。
商城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6日作出(2024)豫1524民初 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地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损失39830.45元;二、被告余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损失6080.58元;三、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及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损失系多辆机动车共 同造成,若部分机动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受害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陈某损失系被告余某和被告邵某驾驶机动车共同造成,被告余某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被告邵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地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10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地分公司应先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超出部分再由商业险和被告余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各赔偿50%。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和优良传统,特别是进入新时代以来,涉军维权工作更应高度重视。党的十九大首次将“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写入报告,党的二十大强调“加强军人军属荣誉激励和权益保障”。2021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和《关于新时代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先后施行,对推动涉军维权工作开展有重要意义。本案原告陈某系军人母亲,发生交通事故后人身权益受到侵害,陈某儿子所在部队政治处向法院发出交通事故处理协调函后,法院立案审理,让原告损失及时得到赔偿,让军属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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