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国际生物多样性日 | 触碰“禁渔期、禁渔区、禁用工具”红线,罚!

发布时间:2024-05-23 18:50:33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触碰“禁渔期、禁渔区、

禁用工具”红线,罚!





图片
图片

5月22日是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上午9时许,在信阳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郭长林的带领下,信阳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干警们与市检察院、固始县法院、公安、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一起进行“开展增殖放流 守护淮河生态”活动,475公斤(约1万尾)鲢、鳙鱼苗(每尾不低于10公分)在信阳市固始县三河尖镇史灌河水域内被顺利放流入河。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2023年5月29日(禁渔期),被告竹某、梁某在固始县境内史灌河河道内(禁渔区)使用禁用的电子捕鱼工具进行非法捕捞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经查验非法捕捞的水产品为47.5公斤,二被告均被固始县法院判处相应刑罚。后市检察院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二被告的行为造成当地生物多样性破坏,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另行向信阳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二被告在信阳市级以上官方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在非法捕捞区域增殖放流每尾不低于10公分的鲢、鳙鱼鱼苗475公斤。两项判决作出后二被告均未上诉,并选择依法履行判决内容。


图片

郭长林在增殖放流前讲话并强调,此次增殖放流活动是对非法捕捞、破坏生物多样性公益诉讼案件生效判决的积极履行,也是在向全社会传达破坏生态环境者不仅要承担刑事犯罪责任,还需履行修护环境责任的鲜明态度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定决心。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要着力提升案件办理质效,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综合运用增殖放流、复植补种以及替代性修复等方式持续筑牢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司法屏障。同时要建立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协调沟通机制,加强与检察、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的对接,形成合力,全面提升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水平。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在第53个“6·5”世界环境日即将到来之际,信阳法院将以此次增殖放流活动为契机,立足新发展阶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积极探索、创新更多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方式,为推动美丽中国建设、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信阳中院  张中尉 张春杨)

责任编辑:yu    


关闭窗口

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和新二十六街交叉口(东北处)  
邮编:464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