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核大爷”的赔钱记:拘留后还要赔钱? 信阳法院 发布时间:2024-05-15 18:00:12
大牛接到法院诉前调解的电话,顿时暴跳如雷,“我凭啥还得赔钱,我都被拘留过了,不应该再赔偿了!”诉前调解中心,工作人员几次与大牛联系,希望能就相关案件进行调解,但均被拒绝了,案件随即被立案,并转入审判程序。
大牛今年已经60岁了,但他身强体健,虽然已经到了退休年纪,依然脾气暴躁。几个月前,大牛与朋友相约游玩,同行的小帅多说两句话调侃了大牛,气不过的大牛冲动之下,打了小帅两巴掌。小帅一阵头晕目眩,随后被其他几人送到医院,经诊断为,小帅为脑震荡,全身多处损伤。小帅家人随即报警。
几个经常一起玩耍的朋友从中劝和,小帅表示只要大牛道歉,再把医疗费结算下,便不再追究,但大牛拒不道歉,派出所依法将大牛行政拘留三日。拘留期满后,大牛仍未道歉,小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牛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因诉前调解未果,案件依法立案。承办法官徐无己收案后,首先与小帅联系,小帅已经出院,身体无大碍,目前正在家中休养。随后徐庭长拨通了大牛的电话,接到电话,大牛先是抱怨一番,称不同意调解也不同意赔偿。承办法官耐心听完大牛的苦恼劝慰道,“大牛,你比我大几岁,我应该喊你一声大哥,你这么大年纪了,你自己说随便动手打人对不对?”大牛一时语塞,但仍辩称自己已经被拘留,不应该再赔偿。
承办法官向其阐明,被行政拘留是因为他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相关规定,但是对小帅身体造成的损害,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他不仅欠小帅一个道歉,也应当赔偿相关损失。此言一出,大牛当即表示愿意道歉,但是赔偿太多了。最终在法官调解下,二人协商一致,大牛向小帅赔礼道歉,并酌情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健康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冲动是魔鬼”,法官提醒,暑热将至,希望大家控制情绪,不要因冲动蒙蔽双眼,一言不合就开打,于人于己百害无一利。
(息县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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