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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年后,谁将守护女儿的明天?

发布时间:2024-05-07 10:3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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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想变更抚养权,孩子由我来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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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我坚决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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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商城县人民法院达权店人民法庭的一幕,

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已有十二年

现又因

争取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问题闹到法庭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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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小美、被告小帅于2009年按照当地习俗举办结婚仪式但未正式办理婚姻登记,双方于2010年11月30日生下女儿小宝。之后因感情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双方协议于2011年底解除同居关系,女儿小宝在1至6岁时由原告小美抚养,6岁后由被告小帅带走抚养至今。


因小帅需要在外务工且又同别人重组了家庭,小美担心女儿小宝在小帅的重组家庭中生活身心健康会受到影响。认为小帅既然无条件亲自抚养女儿,那么就把女儿的抚养权变更到自己名下,故小美诉至法院。






法庭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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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倪有为第一时间与双方取得了联系。小美表示想给孩子更好的生活,要求变更抚养权;小帅表示虽然自己现在需要在外务工对孩子的关心不够,但还是尽所能的继续抚养孩子上学与生活。小帅也恳请法官,能够说服小美不要变更抚养权。


在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后,承办法官倪有为认为,双方离婚后,孩子一直随男方生活,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且考虑到男方的诉求,不是没有一定的道理。承办法官倪有为便又找到小美,传达了小帅的诉求,对其进行劝解。虽然双方情谊不在,但孩子是无法割断的血脉,小美争取孩子抚养权本意就是想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小帅也同意在外务工期间可以由小美代为抚养,小帅承担代为抚养的所有费用。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做调解工作,小美表示:“在孩子上学期间跟随我生活,可以由我代为抚养,放假期间尊重孩子意愿,期间的生活费用由小帅承担。”最后,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双方共同参与家庭教育,不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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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婚姻纠纷滋生了大量的抚养权纠纷,影响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在审理变更抚养权的案件时更要着重探寻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想法,综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等各方面因素,从而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弘扬和谐、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信阳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案件时坚持多倾听、多沟通,积极调解、以情释法,最大限度的降低因婚姻破裂对孩子产生的不利影响,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努力促进“小案件”圆满办结,切实保护未成人权益。


(商城县法院宣)

责任编辑: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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