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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泽新等诉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建新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09-03-26 18:33:16


【要点提示】

 

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在发回重审案件中,被告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重审法院也不应予受理其管辖权异议。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2007)商民初字第718号民事裁定书(20071124日)

 

二审: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信中法立民终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200843日)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建新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泽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功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涛。

 

原审被告张学刚。

 

原审被告溧阳市华能建筑有限公司。

 

赵泽新等因施工合同纠纷起诉苏州工业园区建新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市华能建筑有限公司和张学刚。商城县法院受理后,张学刚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商城县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张学刚不服,提起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商城县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苏州工业园区建新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溧阳市华能建筑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商城县法院重审过程中,苏州工业园区建新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又提出管辖权异议。

 

【审判】

 

商城县法院认为就地域管辖问题,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裁定,商城县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裁定驳回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建新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

 

苏州工业园区建新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原裁定上诉称: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在苏州履行,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建新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市华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苏州,被告张学刚虽是商城县人,但其经常居住地在苏州,所以本案商城县法院无管辖权,应移送给苏州市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本案的管辖权问题,本院已作出裁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建新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原审被告溧阳市华能建筑有限公司在原一审中,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重审时再提,系逾期提出,依法不予审议。故裁定:一、撤销商城县人民法院(2007)商民初字第718号民事裁定;二、对苏州工业园区建新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溧阳市华能建筑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议。

 

【评析】

 

对于发回重审案件,在重审程序中,被告没有权利再行提出管辖权异议,受诉法院也没有权利再行作出其是否具有管辖权的裁定。就本案而言,原审法院对被告的管辖权异议再行裁定驳回是错误的,其违反了管辖权恒定原则,构成重复裁定。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对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议则很好的解决了原审重复裁定问题。

 

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应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逾期不予审议。本案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建新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溧阳市华能建筑有限公司在原一审答辩期内并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发回重审后,其不在享有此项权利,再提出依法应不予审议。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一旦生效,即说明本案的管辖权问题已经解决,其效力应及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本案原一审时被告张学刚提出管辖权异议,经一审、二审裁定驳回,确定商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这个裁定对本案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苏州工业园区建新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溧阳市华能建筑有限公司如不服此裁定应进行申诉,而无权重新提出管辖权异议。

 

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并不包括管辖权的重审,仅仅是指对实体的重新审理。这是由二审法院的发回重审裁定的性质所决定的。二审法院的发回重审裁定,实质是一个指令性的裁定,在二审法院的发回重审裁定中,包含两层意思,其一,撤销的仅仅是一审的实体判决,而对于一审(或者二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管辖权裁定是没有被撤销的。其二,是指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这个裁定本身,已经包含了二审法院肯定原审法院是具有管辖权的。所以,通过二审法院的发回重审裁定,就完全排除了被告对原审法院再次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原审法院在管辖权已经明确的情况下,再受理管辖权异议并做出裁定的法律依据何在?在发回重审裁定中,二审法院明确指令原审法院重审,而重审法院通过它的裁定又能将案件裁定到哪一个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授予原审法院可以变更上级法院指令的权利。所以,发回重审以后,原审法院没有受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权利,更不应当去再作裁定,在这个问题上,也应当贯彻“一事不再理”原则。

(编写人:信阳中院立案庭 王永宏 黄共田)

责任编辑:昌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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