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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次充好?法院:退!退!退!

发布时间:2024-03-19 11: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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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新车对谁来说都是值得高兴的事

但到了小张这里

却成了一件烦心事

2022年7月

小张买了一辆心心念念的小轿车

本以为可以体验到有车一族的快乐生活

但是新车频频出现的故障却让他头疼不已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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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小张、某汽车销售公司签署《销售付款确认单》,确认小张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某品牌轿车一辆,同日小张向某汽车销售公司支付全部购车款2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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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8月小张在正常行驶过程中车辆故障灯提示警告多个故障,售后到达现场未能检查到故障,之后小张在使用期间车辆数次出现刹车故障、驻车故障等多个故障。在将故障车辆送至售后服务维修时发现,某汽车销售公司故意隐瞒车辆出厂既有故障事实将故障车辆销售给小张,该车辆控制历史记录显示在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销售确认单之前的6月份就有多达5项的故障。小张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合同、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一、解除原、被告间于2022年7月形成的车辆买卖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返还原告购车款、购置税及保险费用;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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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桥区法院 甘岸人民法庭庭长 李婷婷



本案中,案涉车辆多次提示驱车制动等故障且一直未能修复,无法正常使用,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已构成违约。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故对原告要求解除案涉车辆买卖合同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车款的主张,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税费及2023年保险费用,系原告的实际损失,应予支持。关于原告方主张的燃油费、车辆附添物及代步费等费用,参照相关规定及原告已使用涉案车辆数月(案涉车辆已行驶1万余千米)等情形并结合公平原则,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平桥区法院宣)

责任编辑: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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