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并不影响公司债务的承担,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的公司仍应承担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
因此,建议收购方在并购其他标的公司时:
(1)在收购前审慎调查目标公司真实负债情况;
(2)在股权转让等协议中要求转让方作出明确的债务披露;
(3)须让转让方承诺除列表列明债务外(包括任何的欠款债务、担保、罚款、责任等),均由转让方承担,负责清偿和解决,保证受让方不会因此受到任何追索,否则,转让方将承担严重的违约责任并约定明确的违约金。
上述三项条款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遏制转让方隐瞒或者遗漏债务的作用,但并不会从根本上杜绝原股东隐瞒债务的风险。
二、 告知公司真实的债务情况是否为转让方的法定义务?
股权是一项综合性的权利,既包括人身属性的权利,也包括资产收益的财产权利。对于股权中财产权利的转让,本质上是一种买卖行为。既为买卖,为保证信息对称和交易公平,作为卖方对转让标的的真实情况负有披露义务,同时应保障转让标的不存在除已告知部分之外的瑕疵。
如果转让方隐瞒或者遗漏债务,而受让人对此并不知晓,那么转让标的存在瑕疵,进而导致转让标的成交的价值和实际价值不符,此时,转让方应对受让方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赔偿受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 能否以转让方隐瞒债务构成欺诈为由要求撤销股权转让?
受欺诈方虽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买卖合同,但对于欺诈行为的认定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是否构成欺诈,一般要求实施欺诈行为的一方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1)转让方在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
(2)客观上有欺诈行为,包括虚构事实和掩盖行为;掩盖行为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
(3)受让方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认识,以为公司没有债务或者债务相对来说还算比较少;
(4)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受让方作出购买公司的决定。
四、 如果需要收购标的或受让方承担债务,能否向转让方追偿?
在收购后,公司收购前的债务若被债权人主张,受让方应及时通知转让方处理,并留取相关证据。如出让方拒绝承担,受让方可以在对外承担债务后通过诉讼要求出让方承担因此受到的损失。
(商城县法院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