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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网友卖淫未遂 害人害己罪有应得

  发布时间:2009-09-28 17:34:24


    谎称借钱给刚刚认识的网友,想诱骗其到外地卖淫,结果害人不成反受刑罚。9月17日,光山县法院以组织卖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向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08年10月11日,向某与同伙黄某商量带人去南京卖淫,向某便联系到女网友文某,在得知文某正缺钱花后,向某便编造南京有朋友欠其钱,要文某以其女朋友身份一块到南京向朋友要钱再借给文某的谎言,让文某同去南京。14日下午,向某等人到达南京后,准备带文某等到南京千禧浴池休闲中心卖淫,文某不同意,后文某乘向某买烟之机逃走报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伙同他人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破坏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向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向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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