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下车后意外溺亡案 发布时间:2024-02-05 11:52:31
2022年1月20日上午8时,李某从外地购买车票返乡,并于当天晚上到达客运中心,下车后与其他三名乘客乘坐张某驾驶的出租车,并于当晚23时左右行驶至淮滨某地,到达该地后,李某和其他三名同乘人员共同下车并支付车费。李某下车后,张某考虑到李某离家较远,表示要送其回家。李某坚持等待家人来接,随后张某在返途中偶遇李某家人在寻找李某,张某遂带着李某家人回到李某下车处寻找李某,经多方寻找,并未发现李某的踪迹。1月21日,李某家人向淮滨县公安局报案。3月5日上午8时许,淮滨县公安局谷堆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淮河某段发现一具浮尸,后经核实,系已经失踪多日的李某。经淮滨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室法医对李某进行尸表检查,排除他杀,李某家人认可此结论。后李某近亲属认为李某的死亡与客运公司、张某及出租车公司存在因果关系,遂诉至法院。
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某客运运输公司、出租车公司、张某在李某乘坐运输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二、张某在旅客运输过程中的行为与李某意外死亡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李某购票时间、检票时间显示,李某于当日安全抵达某县客运中心,某客运运输公司已经履行了其旅客运输义务,将李某安全运送到目的地。李某继续乘坐张某驾驶的出租车于23时30分左右行驶至淮滨县某地,同乘人员还有其他三人,四人均在该地下车。张某在李某下车后仍考虑其安全要送其回家,李某坚持在该地等待家人来接时,张某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李某乘坐张某驾驶的出租车在淮滨县某地下车后,张某为其安全考虑表示要送其回家,张某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其驾驶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李某身处危险之中,其与李某意外溺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结合以上两点综合分析,原告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一般生活中的“因果关系”和侵权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并不完全相同,只有以一般的社会认知和经验水平,认为在同样情况下有发生同样结果的可能性,才具有侵权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才有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到本案,原告痛失至亲,诉求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于情感角度,不难理解,但查明事实来看,某客运公司已履行了运输义务,将李某送到了客运中心,之后张某在安全将李某送到淮滨某地时表示愿意送李某回家,而李某坚持等待家人来接,此时,张某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张某的驾驶行为与李某意外身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因果联系。综上,客运公司、张某及出租车公司均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不以“人死为大”和稀泥,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维护公平正义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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