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工伤资格认定案 发布时间:2024-02-05 11:50:12
57岁的孙某(女)在超市从事售货员工作。2022年8月,孙某在骑车上班过程中与一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后孙某女儿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孙某构成工伤。后超市不服便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维持后,超市仍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以下简称第10号答复):“对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本案中,孙某系农业户口,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故被告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当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者在岗工作的情况并不在少数,在工作过程中该类人员面临的法律问题也随之增多,本案涉及的便是超龄劳动者工伤权益保护问题。从我国现行法律上来看,对于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行为,并无明文规定予以禁止,而《工伤保险条例》也并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进城务工者”排除在工伤适用的范围,因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者并非当然不享有工伤保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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