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七岁儿童指定监护人案 发布时间:2024-02-05 11:48:05
杨某青与罗某于2014年5月5日登记结婚,2016年6月15日共同生育一子,取名杨某某,2023年4月18日双方协议离婚,杨某某由杨某青抚养,现杨某青因病瘫痪在养老院艰难度日,已经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导致七岁杨某某饥饿难耐多日在外流浪,母亲罗某常年在外居无定所无法取得联系,其他亲属也多因重病无能力也不愿抚养杨某某,导致被监护人杨某某的现状是父母无力监管、无人监护,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无法保障。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但本案杨某青因瘫痪,无能力履行监护职责,使被监护人杨某某长期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其作为监护人,不利于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和成长。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撤销杨某青的监护资格,指定县民政局为杨某某的监护人。
儿童是社会中弱势群体,还尚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此时,监护人应当承担起监护责任,但对于无法承担监护责任,为儿童保驾护航的监护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特别程序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既守护了无人监护儿童的健康成长,又稳定了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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