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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贼使暴抗抓捕 性质转化被重处

  发布时间:2009-09-28 17:03:33


    被告人赵某在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为逃跑竟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结果,一般的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赵某受到了法律的惩处。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王某之妻蒋某于2003年在郑州打工相识、交往。2007年10月12日中午,被告人赵某翻墙进入王某院内,在厨房内拿把菜刀撬开抽屉,盗得银行存折三本。此时被告人王某正好进屋,便去抓赵某,赵某为逃跑竟持刀对王某头部、手臂乱砍,王某反抗跑出大门将赵某反锁在院内,随即报警。民警赶到后将赵某抓获,追回三本存折发还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入室盗窃抗拒抓捕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转化的抢劫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辩称其与被害人王某之妻蒋某同居,王某欺骗了其感情和钱财,其盗窃存折的目的明确,但赵某未提供相关证据,且该原因亦不能减轻赵某的罪责。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平桥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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