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您们!谢谢您们为我主持公道!”
9月28日,下岗女工申某将一面绣着“法律法院是天平、公正公平促和谐”的锦旗送到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拉着承办法官的手连声致谢。
2000年初,经人介绍,王某、张某、张某某签订了合伙投资承包经营某话剧团协议,协议约定由张某某提前垫资40000元用于合伙业务运行款。2000年2月25日,王某向张某某借现金34000元用于购买录像,并出具借条一张。2001年7月,张某某持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还款,庭审中,王某承认借条是其出具,但该款式向申某所借,与张某某无关,并声称该款用于合伙经营。申某以有独立请求权身份参加诉讼后,法院判决王某偿还申某34000元欠款及利息。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认为,该案是一起合伙经营案,判决驳回张某某诉讼请求。申某对二审判决不服,先后多次提出申诉。
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查明,本案系一起借款纠纷案,张某某持王某出具的借条主张权利,王某对借条无异议,辩称是从申某处支取的,申某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其主张应该得到支持,王某辩称其借款是用于合伙经营,应另案处理,遂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