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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守护中小投资者

发布时间:2024-01-12 17: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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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

--2023年第四季度--



法治是营商环境的重要基石,更是对营商环境的最好呵护。通过法治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这是时代要求和政治责任, 更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着力点。信阳法院聚焦一流法治营商环境,让市场主体感受到诉讼的便捷、司法的公正、执法的温度,全方位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上海某公司诉固始县某沙泵门市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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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固始县某沙泵门市部对外销售的一款水泵上使用了“上海某某”字样,与原告上海某公司的企业字号相同,原告委托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其代理相关知识产权的维权事宜。2022年6月26日,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南阳市某公证处对其在被告经营的位于固始县某处名称标识为“宗申发电机 授权经销商”店铺维权取证行为进行全程公证,并制作了公证书,公证书显示:在被告店铺内支付380元购买了单相潜水电泵一台,水泵泵身贴牌上显示有“上海某水泵发展有限公司”字样,被告出示收据一张。上述所购物品经公证人员封存后交由原告方自行保存。原告以被告未经授权销售不是原告及其关联企业生产的带有“上海某某”字样的水泵构成不正当竞争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罗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其店铺中所销售的水泵泵身品牌上标注“上海某水泵发展有限公司”,其中行政区域“上海”和字号“某某”与原告企业名称中的“上海某某”相同,但不是原告及旗下企业生产,容易引人误认为是原告生产产品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被告的上述行为具有攀附原告商誉的主观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害、 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遂判决:

一、被告固始某沙泵门市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对外销售使用有“上海某某”字样的商品;

二、被告固始县某沙泵门市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上海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5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部分企业为获取更高额的经济利润,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等行为攀附知名商标,不仅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品牌声誉,也影响了消费者的商品使用感受,严厉打击此类行为,对于尊重、保护知识产权,营造公平、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本案被告固始县某沙泵门市部对外销售的一款水泵上使用了“上海某某”字样,与原告的企业字号相同,存在误导消费者认为案涉商品与原告企业商品之间存在授权许可等特定关系的风险,降低消费者对于原告企业正规商品的购买、使用信心,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李某诉王某合伙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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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5月份,双方合意在上海市合伙开店,并口头约定各自出资6.5万元,未签订书面协议;2018年4月,被告王某注册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并与原告共同经营该企业。2020年4月份,原告李某离开案涉店面,不再参与门店经营,且双方未达成书面退伙协议,而门店由被告继续经营。后原告李某欲索要投资款,二人协商不成,李某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淮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但李某和王某均认可自双方口头约定合伙事宜后共同经营门店生意,生产经营活动由双方决策且原、被告也已履行出资义务并产生分红,故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实际已成立合伙合同关系。现原告以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为退伙依据来诉,但双方未就原告退伙事宜达成一致,被告王某面对原告李某催要6.5万元钱款时做出的回复,亦不能体现为双方的退伙结算款,故本案原、被告双方既无退伙协议,又没有退伙的结算或清算事实,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合作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撑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遂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俗话说“生意好做,伙计难搁”,相信不少中小投资在创业时喜欢找亲朋好友共同发展,本是为了实现互利共赢,想着都是自己人“1+1”能大于2,理想虽然很丰满,但现实往往很“骨感”,因合伙经营不善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时常见诸报端。


本案中,原、被告并未就双方的退伙事宜达成一致,也未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故对于原告的诉求,法院最终不予支持。



某劳务公司诉胡某、某科技开发公司装修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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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劳务公司承包被告胡某、某科技开发公司厂房内外装修工程,双方约定工程总价款133万元,付款方式为按完成的工程量拨付工程款,并签订工程协议书。后因被告胡某个人原因无法按协议约定拨付工程款,导致涉案工程停工,双方就已完成工程量进行统计结算,原告已完成工程量价值共计121.264万元,被告胡某签字确认。此后,两被告陆续支付原告30万元,剩余工程款91.264万元始终末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诉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法官接到案件后及时组织双方开庭,庭上原告诉称被告既已在工程单上签字,即表示对该工程认可,就应按事先约定支付工程款,且工程停工是因被告未能按约定以进度支付工程款所致,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则主张工程款要以实际结算,且对工程量及工程质量提出质疑。


裁判结果



为实质性化解双方矛盾纠纷,承办法官采取“背靠背”调解的方式,多次联系双方进行沟通劝导,释明案件情况,呼吁双方直面问题,舒缓双方僵持关系,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协调,双方就欠款达成初步意见。于是,承办法官再次尝试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对于欠款金额及还款方式进行讨论及确认,在商讨中双方均进行了一定的让步。眼见案件即将调解成功,原被告却因保全费和诉讼费由谁承担的问题不欢而散。见此情况,法官不肯轻言放弃,之后通过电话多次联系双方耐心劝说、细致协调。


最终经过核算,原被告将所欠工程款协商至55万元,约定期限内分三次还清,任一期逾期不付原告可就剩余欠款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原告承担诉讼费6463元、被告承担保全费5000元,双方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签订了调解书。



典型意义



充满活力的中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韧性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基础。信阳法院始终以“能调则调、当调尽调、调判结合”为指引,落实法治以人为本、为民解忧的精神,将调解贯穿于诉前、诉中、诉后,努力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及时化解、就地化解,帮助企业寻找到诉讼中的“最优解”,为营商环境优化贡献司法力量。


本案中,承办法官为实质性化解矛盾,通过调解方式,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的矛盾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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