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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商住一体的超市内抢劫当以“入户抢劫”论

  发布时间:2009-09-28 10:49:49


    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超市内盗窃转化抢劫案,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入户抢劫,以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李某系焦作市无业人员,2009年3月10日流窜至光山县白雀镇,次日凌晨翻墙进入被害人邹某家超市内实施盗窃,被居住在超市内的店主邹某发现,李某随手拿起超市内的啤酒瓶威胁邹某,要求邹某开门放其逃走,双方对峙后发生厮打。因邹某的家人都住在超市后院和楼上,一家人吃住起居与超市共为一体,邹某的两个儿子听到父亲的喊叫后,一起赶到将李某制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虽然进入经营场所盗窃,但被害人邹某的超市集经营和居住为一体,既是对外开放性的经营场所又是家庭生活的封闭性场所,符合刑法二百六十三条入户抢劫中“户”的范围和特征,被告人在夜晚停止营业后入室行窃,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威胁被害人,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抢劫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光山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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