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38万 “ 五金 ” 钱什么时候给我? 发布时间:2023-11-21 16:44:05
被告某工程技术公司因承接某钢厂的焦炉升级改造项目需要五金材料,与原告某五金销售公司合作,先后分七批向原告某五金销售公司采购五金材料。后因原告迟迟收不到货款将被告诉至平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先后分七批向被告提供五金材料共计87万余元。并已按照被告的订货要求,将货物全部送到被告指定地点信阳市平桥区某物流园的项目施工地,经项目仓库管理人员张某入库核对并签字确认,原告已完全履行了交货义务。
经原告与被告公司的采购负责人刘某对账,被告已付货款48万余元,目前仍欠原告38万余元未付,刘某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
原告多次向被告公司的财务人员催要货款,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平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了被告公司银行账户。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被告同意给付欠款,但由于其资金均在冻结账户中,需原告申请撤销保全措施方能履行,但先前的拖欠行为使原告对被告失去信任,不同意解封账户。承办法官提出,可以将该案流转至执行程序,由执行局直接划扣,需要被告支付一笔执行费,被告则认为该笔费用本无需支出,双方因此事再起争执。
被告某工程技术公司认可下欠原告某五金销售公司货款38万余元未支付,承办法官当即与院执行局和财务部门沟通,将该案执行按扣划行为立案,在执行方式上加以变通,被告接受了该调解方案。法院执行划扣冻结资金,由法院直接将冻结的货款38万余元扣划至原告某五金销售公司的银行账户,原告顺利拿到欠款。以上款项扣划后,平桥区人民法院解除了对被告某工程技术公司的保全措施。
契约精神是现代法治精神的基石,守信用重合同是企业生存发展之本。中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日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由于中小微企业普遍存在着经营随意性大、内部机制不规范、自身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较弱等问题,合作方拖欠货款时有发生,给企业造成了极大的交易风险和经营困扰,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中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人民法院坚强有力的司法保护。本案中,信阳法院对被告的诉求及时回应并采取相应措施,选择诉前调解的方式,不仅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还节约司法资源,真正做到了司法为民,实现了“一件案,一次了”,依法维护了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涉企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使营商环境更安全,中小微企业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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