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配合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执法,公正裁判,特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通报的范围:由中院二审(含再审,以下同)改判和发回重审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每季度定期向全区法院发出通报。
第三条 通报的内容:案件名称,一审和二审主审法官姓名,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原因。
第四条 中院各审判庭在审理二审案件时,对决定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在发出判决(裁定)书的同时,将该案一审、二审判决(裁定)书和改判或发回重审提纲抄送中院纪检组、监察室。
第五条 在发出通报的同时,中院纪检组、监察室向有关基层法院发出执法监察通知书和《二审(再审)改判与发回重审案件审查表》。
第六条基层法院在收到中院通报后,应对通报的本院案件逐案阅卷,认真分析原因,查清有无违法违纪、裁判不公的问题,并在六十日内将《二审(再审)改判与发回重审案件审查表》报中院纪检组、监察室。
第七条 中院各审判庭审理的一审案件被二审(再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的,参照以上各条要求执行,向中院各部门通报。
第八条 本制度实施情况列入基层法院和中院机关工作目标管理,由中院纪检组、监察室制定考核办法并实施监控。
第九条 本制度由中院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