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信阳审判

国有资产收益岂容流失?

发布时间:2023-08-14 11:58:11


平安信阳 政法力量




案件原由


原告某乡镇政府建有一大型厂房,系国有资产。2022年5月,原告某乡镇政府与被告某服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

  图片

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从2022年6月1日起至2027年5月31日止),租金每年24万元。租金支付方式为先付租金后使用租赁厂房。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按时将厂房交付给被告,被告同时入驻并开始经营。合同签订时,被告以资金暂时困难为由要求暂缓一段时间支付租金。


  图片


考虑到投资建厂的实际情况,原告允许被告入驻,并同时要求被告尽快支付租金。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租金,被告却以各种借口推诿。被告缴纳了10万元租金,但仍拖欠租金14万元。




调解过程

图片


原告某乡镇政府为防止国有资产收益流失,于2023年6月诉至商城县人民法院上石桥人民法庭,并依法申请了财产保全。为保证判决后案件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真正落实化解国有资产收益流失的风险,承办法官柳学生及时做出裁定,暂时对被告公司厂房内70台电脑横机进行查封。


  图片


经过调查,上石桥法庭发现该企业的困难也只是暂时的,目前生产经营正常,如果彻底查封了这些设备,该企业马上就要停产。一旦该企业停产,损失将是巨大的,也不利于企业偿还租金。

  

上石桥法庭及时调整了保全措施,变“死查封”为“活查封”,电脑横机被告可以正常使用,但不能变卖、转移、隐匿。变更保全措施既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保证了企业的正常经营,达到了“放水养鱼”、原被告双赢的目的。


采取查封措施后,柳学生又多次组织原、被告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被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克服了困难,先行筹措资金7万元支付给原告,剩余租金与原告达成了还款协议。



法官提醒


防止国有资产收益流失和优化企业营商环境均是人民法院的重要工作职责。在审理本案中,信阳法院充分发挥了审判职能,灵活办案、人性化办案,既有效防止了国有资产收益的流失,又优化了企业的营商环境,原、被告双方达到了双赢的目的,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商城法院宣)

责任编辑:yu    


关闭窗口

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和新二十六街交叉口(东北处)  
邮编:464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