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接受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的执法监督,落实《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监督司法机关执法工作制度》,推动各项审判业务深入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院和各县、区法院必须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和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执法监督事项,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办理情况。
第三条 中院和各县、区法院院长、中院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本部门承办执法监督事项的第一责任人。所涉县区法院的相关报告要以文件形式,所涉中院部门的书面报告经主管副院长阅签后,统一报院办公室。
第四条 对中院批办的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要在二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和意见向院办公室答复。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在期限届满前说明情况,并在五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五条 对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中院转办、交办的申诉、控告案件,有关单位应在二十五日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将办理情况报中院办公室。
第六条 对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监督意见的案件,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办结并将结果及时报院办公室。不能如期办结或办理意见与监督意见不一致时,应及时将办理情况、依据与理由报院办公室。
第七条 中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检查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报告,在执法活动中发出的司法建议书,一审案件不予立案裁定书,对案件改判、发回重审情况制发的监察文件,在向有关单位送达的同时,一式五份报院办公室。
第八条 中院各业务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检察、侦查、监狱管理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行为,应及时书面报院办公室。
第九条 对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或法制工作委员会安排的工作汇报,有关庭室要认真准备,并按要求由专人汇报。对于要求调阅相关案件卷宗及资料的,在履行规定手续后,应予提供、配合。
第十条 各县、区法院和中院各部门,要将其全年接受执法监督情况,于每年1 2月2 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院办公室。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中对市人大常委会应报的工作事项和应报送文件,资料,统一由院办公室负责协调办理并上报。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 0 06年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