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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一女子不堪忍受家暴,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发布时间:2023-08-08 10:44:44


平安信阳 政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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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是生命的驿站,漂泊的归所,更是夕阳下的依依相偎,风雨中的相互扶持!摁住家暴的拳头,才能保证家庭安宁,营造出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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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一起涉家暴的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潢川县法院在立案后24小时内,依法作出了裁定,为受到家暴的当事人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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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救命啊,我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汪女士带着一脸伤痕急切地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当说起丈夫李某的行为时,依然心有余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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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9年,汪女士与李某某相识,2011年12月6日,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生育了三名子女,但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申请人汪女士曾于2022年4月18日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法院调解双方未予离婚,但事后双方感情仍未改善,申请人遂于2023年7月7日再次向潢川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婚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多次殴打申请人,甚至在离婚诉讼期间,仍然殴打申请人,申请人多次报警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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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女士已不能忍受并非常担忧自己的人身安全,遂于2023年8月7日向潢川县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受理后,少年家事法庭员额法官万东林经过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交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及报警记录,病历等相关证据后,及时向属地派出所联系,调取了出警记录并了解了相关情况,确认本案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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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暴”零容忍 


为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潢川县法院于2023年8月7日当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如下:


“禁止被申请人李某某殴打、威胁、骚扰申请人汪某某及其亲属。”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万东林第一时间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并向双方属地派出所和社区送达了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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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寄语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外人很难发现。家庭成员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可第一时间报警或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重保存证据。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家庭成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潢川县法院宣)

责任编辑: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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