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参赌输了一万元,便谎称卖猪实施抢劫,欲把本钱捞回来。结果,本钱没有捞回来,自己反而进了监狱,实在不值。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抢劫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潘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潘某赌博输了 一万元,又气又恼,便蓄谋实施抢劫把本钱捞回来。2008年3月23日下午4时许,潘某以出售自家母猪为由将猪贩向某诱骗至信阳市平桥区兰店乡丁庄村上高庄西北后山上,趁被害人向某不备之机用左胳膊夹住向某的脖子拧其头部,欲抢劫向某随身携带的购猪款。被害人向某全力反抗并将被告人潘某的左小臂咬伤后脱身并及时报案。被告人潘某作案后在逃,于2008年6月13日在火车上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抢劫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