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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鬼泄密”?结果三人获刑!

发布时间:2023-08-04 17: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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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侵犯

商业秘密造成的损失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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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9日,被告人韩某兴和信阳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负责研发工作。同日,二者之间签订了保密协议,载明韩某兴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和离开公司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自营或为公司的竞争者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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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安徽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军为获取信阳某新型材料公司的生产技术,承诺聘用韩某兴到其公司工作并给予高额报酬。韩某兴遂利用在信阳某新型材料公司工作的便利,通过邮箱分别向被告人田某军和其技术员刘某华邮箱内发送有关技术标准文件。田某军安排刘某华参照韩某兴发送的文件内容,设计中试和生产线窑炉。在韩某兴的具体指导下,中试实验成功。2016年11月,田某军安排刘某华以该技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2016年12月底,韩某兴从信阳某新型材料公司离职,并随后到田某军公司工作。2017年5月和7月,田某军安排公司财务人员从公司账户中向韩某兴的妻子账户转账1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单位信阳某新型材料公司之间就赔偿和谅解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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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兴违反保密约定,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被害单位的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被告人田某军、刘某华伙同被告人韩某兴非法获取、使用、披露他人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三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人田某军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被告人韩某兴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刘某华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说法


商业秘密的损失如何计算?


商业秘密损失的计算大致分为以下几种:一是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和实际赔偿的依据。商业秘密权利人可计算的财产、收入方面的损失应全部作为损失的数额。这里既包括权利人本身的收入,也包括权利人预期的若干年内收益。主要考虑的因素有:商业秘密的开发投入、商业秘密的成熟程度、商业秘密的利用周期及其是否可以重复利用,以及商业秘密的使用和转让、市场的供求状况等。二是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和赔偿额。这种损失的计算以侵权人未再向第三人披露、转让和不为其他公众所知为前提。对于非法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的,以其非法出卖收入为损失额;违法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其因此获得或增加的利润为损失额。三是根据商业秘密侵权赔偿数额认定方法计算重大损失。即,商业秘密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产品因侵权造成销售总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商业秘密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在商业秘密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难以确定时,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即,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浉河区法院 杨瑛)

责任编辑: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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