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6日,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困境企业重整创造条件,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信阳中院与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
根据该意见,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企业资产不足清偿全部或者到期债务,其房产和土地闲置不用的,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在具体操作上,连续三年亏损、生产经营困难的破产企业,可以就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请困难性减免交纳。此类企业管理人向县区税务机关提交申请资料,经审批后,再进行系统申报。一般情况下,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申报即享。
此外,破产重整涉及土地等资产变更,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处理。破产企业重整过程中发生的债务重组所得,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