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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一男子网购电瓶车“买家秀”和“卖家秀”相差甚远 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3-06-28 18:58:37


近年来,网络购物变得越来越频繁

但大家在享受网络购物便利的同时

也存在有一些困扰

当买家秀和与卖家秀大相径庭

我们作为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

浉河区法院就受理过这样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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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被告秦某

某网络交易平台的店铺内购买了一台

店内商品宣传页面标示为全场包邮”

72V6个大电池22Ah的电瓶车一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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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前

双方聊天记录显示

被告秦某明确说明运费不包邮

原告联系平台官方客服关于运费的问题

客服回复运费都是由商家包邮

购买前聊天记录显示

卖方明确说明电压72V

22Ah黑金电池

电机1200瓦或1500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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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支付到付邮费收货后

发现与所拍商品不一致

随车收到的

《出厂合格证》上载明

品牌为“国迪”

功率0.8KW

原告多次联系

被告某公司网络交易平台

一直未能得到解决

故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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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从被告秦某

经营的店铺购买了电瓶车

应认定与被告秦某之间

成立网络买卖合同关系


某公司系网络购物交易服务平台提供者

已提供涉案商品销售者的真实名称

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尽到平台审核义务

在判决前将涉案商品下架处理

目前无充分、有效的证据

证实某公司存在明知或应知

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原告要求某公司

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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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秦某

在明知销售的电动车产品

并非其宣传和说明的情况

却以这些信息作为产品宣传标示

导致原告产生错误认知

购买该产品

被告秦某存在欺诈行为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遭受的购物损失、运费

及要求被告秦某按照商品价款三倍增加赔偿的诉讼请求

理由正当

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予以支持


一、被告秦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周某货款及运费共计2050元;

二、被告秦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周某三倍赔偿款共计5370元;

三、原告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被告秦怀忠涉案电瓶车,如不能退还,则以1790元的价格折抵被告秦某应退还原告周某的货款,退货产生的运费由被告秦某承担;

四、驳回原告周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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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通过网络

购买物品十分普遍

本案中的网络经营者

为了增加销量

故意对商品质量

进行隐瞒

用虚假信息

宣传、标示

网络消费者

陷入错误认识购买

这是典型的欺诈行为


在实践中

通过协商时

经营者往往

仅同意退货退款

而拒绝承担

惩罚性赔偿责任

明显减轻自己的赔偿成本

不利于网购环境的改善

也不利于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消费者应当勇于维权

(浉河法院宣)

责任编辑: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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