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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钢筋万余斤 获刑六年罚三万

  发布时间:2009-09-17 10:46:08


    9月15日,光山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0元。

    2004年7月至2007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结伙或者单独在光山县城关海营东路、紫玉庭苑、体育馆及第二建筑公司的建筑工地盗窃作案多起,共盗窃钢筋、钢筋套一万斤,钢管500米,升降机架子两个,共计价值人民币29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结伙或单独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其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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