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河南省罗山县法院刑一庭、周党人民法庭的法官经过共同努力,妥善处理了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刑事、民事两起案件,将双方一度尖锐的矛盾及时有效的予以了化解,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有力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1999年12月28日,被告人刘丽与被害人张某结婚,并于次年生育一女。因夫妻感情不和,刘丽后回娘家居住。2004年3月,刘丽在未与张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经人介绍与被告人王忠一起同居生活。王忠在明知刘丽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并于2006年农历9月生育一女。2009年5月,张某到公安机关举报刘丽犯重婚罪。
案发后,刘丽向该院周党人民法庭起诉与张某离婚。周党法庭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两次开庭,张某均不到庭参加诉讼。正在审理刘丽、王忠重婚案的刑一庭法官得知情况后,主动参与刘丽、张某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一方面,对作为刑事案件被害人参加诉讼的张某讲清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其作为民事案件的被告应积极参加诉讼,依法维权;另一方面,积极做好两被告人的工作,告知其只有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才能争取从轻处理。经过庭前、庭审、庭后的多次深入细致地做调解工作,刘丽与张某终于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双方对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张某对刘丽、王忠表示谅解并书面请求司法机关对他们从轻处罚。
民事赔偿部分圆满调解后,鉴于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依法对两被告人予以了从轻处罚。至此,该起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刑、民两起案件,在刑事、民事两庭法官的积极努力下,均得到圆满处理,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