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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优秀案例展播 | 网上非法售卖有毒减肥药,判刑!

发布时间:2023-06-01 11: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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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肥药

本是爱美人士实现纤细身姿的良药

却在一些不法商贩的操纵下

成为侵蚀人体健康的一剂毒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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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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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陈某某因服用网购的减肥产品后,身体不适报案。经查明减肥产品中含违禁成分“西布曲明”。

被告人李某、张某夫妻在实际经营网店时,从其他网店购进减肥类产品“溶脂胶囊”销售,经检测,其销售的溶脂胶囊含有违禁成分“西布曲明”成分。被告人李某、张某明知减肥胶囊中含有对人体有害的成分,仍通过网络向不特定人群销售,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因此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被告人李某、张某通过网络向不特定人群销售含有对人体有害成分减肥产品,其行为均构成销售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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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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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中院刑二庭法官助理 

郭涛


保健用途的减肥产品属于食品,而非药品,行为人通过网络销售含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胶囊,应认定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人民法院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对销售人员的主观明知应当结合其客观行为和主观认知程度综合判定。被告人辩称网络销售记录中存在刷单情形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以证明其辩解成立。在量刑时,需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出发,从严惩处食品犯罪中的组织者、指挥者;对于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并同时宣告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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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指引

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生产销售的食品中不得添加对人体有毒害性的非食品原料,销售含违禁物质西布曲明的减肥产品是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网店、微信朋友圈等平台,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可能触犯刑律,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作为销售者必须对自己销售的产品负责,留意产品的来源和合格证书,不能为牟利而罔顾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于不顾。在此,提醒各位微商、电商朋友,不要盲目去代理销售那些自己不了解的产品,特别是管控较为严格的食品领域,风险往往大于收益,否则害人害己。也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迷信快速减肥产品,减肥应循序渐进,切勿以损害健康的方法获得短期的效果,应管住嘴,迈开腿,让赘肉优雅地消失,做到减肥而不“减寿”,健康的生活方式才是减肥的灵丹妙药。(信阳中院 陈思思)

责任编辑: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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