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一小区住宅楼里建机房?快看看你家附近有没有 发布时间:2023-06-05 11:28:28
原告李某在南湾某小区购买二楼住宅一套,入住后发现楼下住宅内被被告某公司放置了电信设备并作为机房使用,屋内设备24小时无间断运转,导致原告房屋地板、房间温度升高,同时设备及空调外机产生大量噪音,严重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经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害,消除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公司将其购买的住宅作为机房使用,该行为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改变了房屋的居住属性。24小时不间断运行的机房、大型空调设备产生的噪音以及散发的热量对楼上相邻业主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影响,长期在噪音环境下生活作息,会对原告李某及同住人员的身体健康带来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之规定,该公司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李某并取得其同意,但该公司并未履行该法定义务。现利害关系人李某对此提出异议并要求其搬离经营性设备,应予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将机房设备搬离。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城镇化持续加快,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全方位、多层次地表现出来,生活环境更加优美、居住环境更加舒适的正当权益应当得到有效保障,对业主单方将住宅楼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损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排除妨害,消除影响,助力共建和睦友善、和谐友爱的社区环境,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信阳中院 张中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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