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又拘役,三名被告人却送上锦旗 发布时间:2023-06-16 10:11:26
6月14日上午,刑事审判庭潘伦皓法官正在开庭,三名被告人却一直等待在门外,想亲手将锦旗送到他手中以表感谢。
这三位是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的被告人,2022年7月至8月,被告人毕某、代某及岑某明知上线转移犯罪资金,毕某介绍代某,代某介绍岑某提供银行卡给上线并帮助转账、取现,共非法获利13130元。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坦白、认罪认罚。
案件审理过程中,三名被告人主动缴纳了罚金并退还全部违法所得。潘伦皓及其法官助理瞿蕊积极帮助三名被告人联系上在外地的被害人,三名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被骗资金进行了全额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量刑上,三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均积极缴纳罚金,退还违法所得,对被害人进行了全额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后,判决被告人毕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判决被告人代某、岑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所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后,三名被告均对结果表示满意。
代某说:“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和法官助理对案件很认真负责,念及我们刚进入社会且是初犯、偶犯,耐心教育我们法律知识,热心帮助我们解决问题,我们对此十分感谢,以后会严守法律、道德底线,绝不再犯。”
潘伦皓在办理案件时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他说:“打击犯罪是为了社会稳定,在打击的同时兼顾社会效益是法官的应尽之责,我们始终不能忘记践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初心。”
近年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呈现上升趋势,且犯罪人员多为年轻人,广大群众要时刻保持警惕,不随意出借、出租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账号,不为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底线。光山县法院坚持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致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光山县法院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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