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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异地诈骗 依法获刑十年

  发布时间:2009-09-16 08:48:05


    采取预付少量货款的手段,先后在平桥、正阳等地骗取他人财产价值达11万余元, 9月12日,河南省罗山县法院审结了这起诈骗案,被告人陈某因情节特别严重,被法院判决犯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3月16日至2008年10月15日,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在信阳市平桥区、驻马店市正阳县、河北省衡水市等地,采取预付少量货款,以骗取受害人的信任的等手段,先后诈骗上述地区的玉米、水泥经销商价值达11.5万元的货物,并将所骗货物出售后与同伙私分,后挥霍一空。

    2009年1月21日,被告人陈某在信阳平桥办事时被受害人之一的朱某偶然发现,并报警,警方将陈某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以非占有为目的,骗取财产价值达10万元以上,致无法返还,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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